于是,也有这样的观点和建议产生:正是因为有了“畸形产业”的标签,以及部分职业打假人采取的敲诈手段的影响,职业打假人现有的生存模式注定难以为继,真正受欢迎和有前途的打假模式,当从自利而转让公利,以“知假购假”而升级为“替人打假”,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咨询与服务,并将自己的功能扩大到最大化,那么其打假的价值才会得到充分体现,这样的打假模式与生存法则,才会有持续的空间。否则,其打假的成效越大越多,对于公众来说也是“他人之事”。 《消法》新规如何看待?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消法》刚颁布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规范,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老百姓对这些假货深恶痛绝,一听说有个王海出来打假索赔,大家都觉得十分解气,把王海称为打假英雄。自从1995年,中国第一打假人王海的第一次打假开始,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也逐渐演变成专业化、组织化运行,在打假人这个概念前面的“职业”二字,也越发深入人心。 对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消保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涉及到可能会影响“职业打假”的变化表述,王海认为,在有关惩罚性赔偿等许多细节方面,目前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部分规定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消费者的动机无法判断,是否以谋利为目的是一个主观动机,目前我们没有办法通过客观标准来判断,如果说以成本和收入相抵扣是否获益这个为判断标准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将来所有的消费者维权都永远不划算的。这只能说增加了民间打假的成本。 那么,无论是职业打假人还是普通的消费者,应该如何定位与实施自身在维护消费权益方面的追索和获赔的权利呢?王海认为这需要遵循四个原则:只要民间打假遵循着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它永远都是一个正能量,我们希望能够有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应该让每一个消费者最起码要从经济上感觉到即便是打官司维权也划算,同时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吹哨人制度,即举报人能够分享罚款的制度,如果每一个执行人都可以通过举报分享到巨额的罚款,这样任何一个执行人都会成为一个来指正或者是制止假冒伪劣的一个公民,这样自然而然,企业作恶的机会空间就会越来越小。现在不是民间职业打假太多,而是太少了。 2014年,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维权,这给职业维权松了紧箍咒,在食药领域的维权案件中,对于商家以“知假买假”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很多人认为这极易引发“神仙打架”,让消费者莫衷一是。 郑州市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宇表示,两项法律法规并不冲突,在实际案件的审理中,将遵循“先按特殊规定再遵循一般规定”的原则和先遵循法律后遵循法规的原则。未来食品药品领域仍是相关部门和“职业打假人”关注的重点: “如果最高法有特殊规定的话,用最高法的特殊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话,我觉得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条例都可以。因为这个食品药品这一块,可能国家还是一个特殊的对待。买个衣服啊,买个什么,他相对影响不了生命健康,但是对药品食品这个东西,他危险就大了。即使有职业打假人愿意这样做的话,他可能弥补这个国家的力道不足,我觉得将来也可能这个导向。” 由此看来,新的消保条例一旦落地,除了食品药品以外的领域,再出现“职业打假人”屡次知假买假,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有人提出质疑,这样规定可能方便个别商家利用“以牟利为目的”的概念对消费者维权搞污名化,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最终违背“权益保护”的初衷。刘德宇建议,对“知假买假”限制之外,还要对部分不法商家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如果将来限制以后呢,应该说还是应该有一些其他的措施来弥补。你比如说是不是将来工商的力度,或者是国家监督的力度加大,还待加大对这些违反消法的那些商家,加大惩罚,管理执行的力度加大,对这个不诚信的要纳入违规行为啊,纳入你的黑名单制度,这块将来会加大。” 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需回归正确方向,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有些商家,之所以知假卖假,从根本上讲,还是源于侥幸心理。不妨作一个假设,如果在市场上,职业打假人不是有限几个,而是普遍存在,这个市场还会有假货存在吗?从培养职业打假人角度来看,不可能人人都成“王海”;但从培养职业打假意识来看,却可以人人皆成“王海”。为什么一般消费者不愿意、不参与打假呢?这里,不仅涉及专业知识问题,更重要的是基于打假成本的经济学分析。按照目前的打假生态,打假需要付出庞大成本。而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一次购物的金额是有限的。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