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民政部、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为正在紧密筹备首单慈善信托产品的多家机构指明方向。 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时代。这一天,共有9家机构的10个慈善信托产品“抢滩”潮头。 喧嚣的浪涌之后,人们开始冷静地审视这些模式的创新与问题。9月12日,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南都公益基金会在京联合举办“慈善信托实践案例研讨会”。 本次会议不仅有4家慈善信托机构负责人到场,还汇聚了行业内外与慈善信托紧密相关的人士,议题直指当前讨论焦点,或将对未来产生长远影响。 “悬在空中的财产” “抢滩”的10个慈善信托产品中,基金会普遍担任委托人、执行人或顾问的角色。其中,深圳发布的“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引来较大争议。 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简称“深圳社基会”)秘书长杨钦焕介绍,该计划资金来自于平安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内部员工的捐赠。其复杂之处在于,捐赠人向深圳社基会捐赠,由该基金会(法人)会同8个自然人(捐赠人等)联合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是平安信托。同时,基金会、信托公司、平安集团子公司代表与外部专家组成理事会,决定资金的重大事项。此外,该信托计划还引入“项目管理人”的概念,扮演项目筛选、执行等角色。杨钦焕介绍,“项目管理人”目前由深圳社基会担任,但也可以替换。 “深圳案例出现了双重委托人和双重受托人,平安公司和捐赠人既是捐赠人,又是委托人。”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徐永光说,“基金会放弃了受托人的角色,与捐赠方做共同委托人,接着又回来做执行人,无异于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另一个问题是,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将财产作为公益支出转给平安信托,这意味着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了。那么,转移之后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谁?按照慈善信托规定,受托人是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的,“这笔财产就变成一个没有法人,或者悬在空中的财产”。 杨钦焕不同意“双重委托人与双重受托人”的说法,他反驳说:“信托财产被信托后,所有权本来就是要转移给受托人的,从所有权形式表达上来看,财产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在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是所有权的形式持有人,实质上的财产所有人是受益人。” 徐永光还对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慈善信托产品“蓝天至爱1号”进行解读:该产品首期3200万元的金额中,有3000万元来自两家机构的捐赠,委托人是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受托人是安信信托。 徐永光认为,慈善信托的设计特别强调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应该是出资人,慈善信托资产处理应该完全遵循委托人的意愿。但在“蓝天至爱1号”这个产品中,捐赠人把钱捐给基金会后,基金会成了委托人,捐赠人就不是委托人了,今后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这样做会把中国的慈善信托毁掉。”徐永光说,“这是成功‘抢滩’还是错位‘登陆’?我认为是后者。” “慈善组织做受托人,应该是更好的方式” “慈善信托本质上应该优先考虑慈善资产目的的实现,以及慈善资产处分的专业性,这并不是信托公司擅长的。按照本质来说,慈善组织做受托人,应该是更好的方式。”杨钦焕表示。 《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和慈善机构。然而,在10款产品中,受托人清一色都是信托公司。 为何没有慈善组织“抢滩”?记者了解到,壹基金、中国扶贫基金会等机构仍在观望。有基金会代表告诉记者,目前慈善机构成为受托人的另一个实质性阻碍是,银行不给慈善机构开设信托账户。 “《通知》由民政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出,但缺乏人民银行总行的参与。要突破这一困难,需民政部继续协调政策。”该基金会代表说。 一个现实的例子是,阿拉善SEE基金会近期签了1亿元的捐赠协议,直播,但目前还在观望———做慈善信托还是成立专项基金? “对我们来说,设立专项基金可以保证捐赠人的权益。要不要设立信托专户?税收等政策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还有房产、股权、现金都在等待着突破。”该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媛说。 中航信托研发与产品创新部负责人袁田从信托机制的层面分析原因。她认为,受托人的义务体系毕竟是根据信托制度设立的,“慈善组织充分了解和运用信托制度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