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视频监管。从未染指过视频内容的平台,恐怕很难在短时间内掌握相关过滤技术,而优酷、爱奇艺、腾讯等几大视频网站经过多年版权侵权诉讼的“洗礼”,早已长袖善舞,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视频过滤技术和机制,只需要将相关技术从点播视频领域扩展到直播视频领域,就可以实现合规化要求。 再比如,我们曾受某体育产业巨头委托针对某直播平台展开维权,该平台未经许可对委托方拥有相关权利的体育赛事进行直播。在对直播平台运营模式进行分析时,我们发现,该平台试图将自己包装为“仅提供网络服务”,但实际上却是在提供直播内容,它不仅是一个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直播平台,也是一个提供侵权内容的直播发布者,无论如何都难辞其咎。 随着监管的不断深入,直播平台将加快优胜劣汰,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与竞争格局。 3直播发布者:两极分化 内容为王,是泛娱乐行业的根本特征。直播平台仅仅是一个渠道,没有精品内容,平台迟早会被淘汰。直播发布者,就是为直播平台提供内容的主体。 《规定》对直播发布者也提出了两大要求:1、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注明来源。2、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有的直播发布者,以此为业,属于大户,即所谓的“专业用户产生内容”(PUGC)。比如,经纪、文化公司签约大量网红主播,同时与直播平台签署合作协议。主播在直播间内通过唱歌、跳舞、聊天、打趣等秀场直播方式,atv,吸引用户购买虚拟礼品打赏,最终,由直播平台与经纪、文化公司结算,而公司再与主播分成。当然,还有直播平台自行签约主播,此时,直播平台同时也是直播发布者。 有的直播发布者,并不以此为业,仅出于个人兴趣爱好,atv,属于散户,即所谓的“普通用户产生内容”(UGC)。如果可以获得更多关注、流量和打赏的话,这些UGC也会成为PUGC,而那些无法获得粉丝的UGC,在孤芳自赏之后自然会慢慢销声匿迹。 4网络用户:重在自律 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平台撤下之前,“杀人直播”已被无数网络用户下载、截图和转发。如果说,直播发布者是不良内容的源头,直播平台因监管不力导致不良内容发布,那么,对外转发的网络用户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规定》虽然没有将网络用户作为规制重点,仅有1条针对网络用户,即“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网络用户可以任性而为。 理论上讲,如果网络用户明知直播存在反动、色情、暴力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仍然予以转发的,则网络用户应对其转发造成的扩散范围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网络用户明知直播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将直播下载、截图后重新上传网络的,则网络用户此时就变成了内容发布者(尽管不是一手发布,只是重新发布),应当承担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数娱梦工厂现已覆盖新浪微博、虎嗅、钛媒体、界面、百度百家、新浪创事纪、今日头条、搜狐、腾讯、网易、DT财经、艺恩、一点资讯等。 内容交流与资源合作请联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