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独家播放权缺乏充分证据,不予支持。体奥动力不服原判,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但依然败诉。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体育赛事本身和体育赛事节目是不同概念,体育赛事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范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体育赛事节目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可能构成作品或制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海市一中院进一步解释道,基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权利与基于体育赛事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体奥动力享有的是体育赛事“转播权”,而“转播权”并不是著作权中的一项专有权利。我国目前并无相关法律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作出规定,此项权利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 而涉案视频内容涉及的是体育赛事节目,现有证据尚不能明确体奥动力获得的全媒体转播权等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体奥动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权利已经包括了对涉案赛事节目的相关权利,故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在国内,信号制作和转播是否属于创作,仍需法律的支持和明确 不过,包括体奥动力董事长李义东在内的众多体育产业从业者认为,体育电视转播信号制作过程,包括对赛事的录制,场内场外选手、教练、观众等全部或局部画面的取舍、编排、播控,镜头语言和故事叙述手段的运用,不同的信号制作团队会生产出不同的画面,算做创作性劳动,构成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作品。 李义东则对懒熊体育形容自己这些年与盗播侵权行为斗争的过程,就像是“堂吉诃德大战风车”。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体育影视律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刘驰表示,迄今为止,中国体育版权业内侵权现象屡禁不止,与中国著作权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能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列为可受保护作品这一现状有关。 “美国1976年出台的版权法,就已经将体育赛事节目(包括电视转播)作为作品保护起来,至今已接近40年。这段时间,也是美国体育产业飞速发展的时期。”刘驰表示,“然而,在今天,中国著作权法经过多次修改,依然未能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列为可受保护的作品。这也导致了理论界和司法界至今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作品等问题存在分歧。客观说,这也在一定程度滋生了盗播体育赛事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法律及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为作品的认定标准就不应高于世界最发达国家美国。中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追赶的目标只能是世界第一体育文化输出国美国,借鉴任何比美国复杂或者认定难度更高的国际标准都只会加大中美两国在体育和文化产业上的差距。”刘驰补充到,“中国著作权法如果能够明确将体育赛事节目列为可受保护的作品,将大大保护体育赛事版权方的利益,对中国体育产业,尤其是中国体育版权产业将产生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影视、文学、甚至电竞行业都有过被侵权一方胜诉的案例,但在火热的体育赛事直播领域,目前我们还无法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诉讼领域实现胜诉,这让体育赛事版权的从业者感到非常无奈。”赵军表示。 解决方案:明确保护+高判赔侵权 一个曾被看做是利好的消息是,2015年6月,北京朝阳法院宣判新浪2013年起诉凤凰侵权盗播中超案获胜,判决凤凰网赔偿新浪50万元人民币,首次认可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凤凰网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该案件仍处于二审阶段,最终结果如何还很难说。 在刘驰看来,另外一个影响深远的案件是NBA资产(NBA Properties, Inc.,简称"NBA资产")诉上海众源(PPS)和北京爱奇艺案。2016年,两被告盗播原告NBA资产享有独家转播权的 NBA 赛事,NBA 资产请求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从其网站上删除 NBA 赛事节目相关视频,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 3600万元。 NBA资产这次没有请求NBA新媒体版权方腾讯作为授权使用方起诉而是自己直接起诉。 这两个案件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分别涉及两个原告(新浪、NBA资产)分别为中美两国的公司,以及可能存在的WTO争端。 刘驰认为: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