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如果规定被普遍不执行,那么,应该废止规定,还是加强监管? 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那谁才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呢?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此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简单说,依照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规定,电商网站的经营者就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那么,“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就应该是“电商网站自营业务”。 这原本是很简单、易懂的“电商自营”规则,但是,到了各大电商平台实施时,却严重走了样。 苏宁易购(suning.com)的网站显示,其是苏宁电器旗下新一代B2C网上购物平台,现已覆盖传统家电、3C电器、日用百货等品类。 域名注册显示,苏宁易购网站使用的域名suning.com,该域名的持有者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而苏宁易购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苏宁易购”,网站首页地址为“;yunxin.suning.com”,网站域名为“suning.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即“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由后者于2013年2月19日更名而来。 由此可见,不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还是从网站备案信息看,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苏宁易购(suning.com)的归属者都是“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苏宁易购(suning.com)网站标注为“自营”的商品应视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自己销售经营。 通过上述两图可以看到,苏宁易购网站标注“苏宁自营”的商品,因消费者在武汉,是由苏宁易购武汉站供货,由销货单位武汉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武汉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是由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苏宁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由此可见,苏宁易购网站标注的“自营”商品,应该是按照距离消费者最近的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门店或销售区域公司,提供送货和发票服务。而非由苏宁易购网站所属者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直接的销售经营。 国美在线:“国美自营=国美在线参股公司自己销售经营”、“国美本店=重庆国美华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营” 国美在线(gome.com.cn)的网站信息显示,其国美集团旗下综合B2C购物网站,是集合B2C、B2B2C、自有品牌、团购等多种领域的综合化购物平台。 域名注册显示,国美在线网站使用的域名gome.com.cn,该域名的持有者为“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