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占用为目的将单车另行加锁、转移至非公共区域存放”的行为,属于平台与用户之间正当、合理使用约定的范畴,不宜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一方面,名曰“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的服务,本身就是用户付费然后个人占用;另一方面,名曰“共享单车”实为“租赁单车”的平台占用公共道路或地面资源停放或经营,本身可能未获得相应的许可。 因此,用户将“车辆存放至非公共区域”的行为,是恶意占用,还是善意管护,存在一定的争议。 更重要的是,用户“将单车另行加锁”的行为,其目的更多是为了满足加锁用户随时用车的需要,这些用户也正常缴纳了押金,并且每次使用都会付费。 虽然其行为对单车平台有序经营或运营模式有影响,但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由各单车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自行予以规范或管理。 比如,通过安装智能锁,通过定位技术确认车辆所在,并结合使用记录与相应使用人联系“纠正”,或者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机制,对于用户发现加锁行为的,鼓励用户拍照上传平台,并予以奖励。 简单说,单车平台通过自行机制可以实现管理维护或调整规范的,就不必纳入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由于ofo单车的技术手段或门槛较低,因此,可能属于被额外“加锁”的重灾区,而这显然需要平台加快技术升级,提升防盗技术和定位技术,而不是将平台自身管理不善的责任简单推给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做法固然值得肯定,但是,鼓励、保护和扶持创新也应依法而为。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