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平台入驻商家售假和遏制权利人恶意投诉,俨然成为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构建网络综合打假体系的两大“抓手”。 继2017年1月初,对淘宝网入驻商家的售假行为以违反合同不得售假约定起诉讼索赔140万元后。最近,阿里巴巴又针对涉嫌恶意侵权投诉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杭州网卫”发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并索赔110万元。 一头是权利人的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被不法商家侵害牟利,另一头是合法入驻商家的正当经营被恶意侵权投诉“干扰”。 手心手背都是肉,那该怎么办? 对此,阿里巴巴提出知识产权投诉分层处理设想,拟将平台投诉方分为优质、普通、劣质和恶意四类,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诉方,匹配不同的处置机制和资源。 对此,阿里巴巴声称是为了“让宝贵的打假资源用在刀刃上,让知识产权‘流氓’处处碰壁”。那么,阿里巴巴此番权利人分层投诉机制的依据何在?又该如何设置不同的分层机制呢? 权利人侵权投诉乱象频出 根据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的统计,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总计发现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权利人账户5862个,近103万商家和超600万条商品链接遭受恶意投诉,造成卖家损失达1.07亿元。 目前,恶意投诉总量已占到阿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总量的24%。 将正品认定为假货、提供虚假的知识产权证明、虚假陈述、恶意注册商标、将他人已有的商品申请为专利等情形,是恶意投诉的主要表现形式。 据媒体报道,曾有代理公司注册“机车”、“花苞”、“邮差”甚至“破洞”等淘宝热搜词,与热搜词相关的70%左右的卖家都遭到恶意投诉,或商品链接被下架,或被迫支付高额赔偿;还有人将淘宝卖家的图片剽窃到自己的官网上面后进行恶意投诉,3个月敛财200余万。 显然,原本法律为正当权利人依法维权建立的救济机制,被不法分子不当利用成为“非法牟利”的工具或方式。 与此同时,不法分子频繁、大量的恶意投诉,大量挤占、牵制各大电商平台打假力量或资源,反而使得正当权利人的合法侵权投诉无法得到及时响应。 权利人投诉分层机制的依据 事实上,针对电商平台入驻商家涉嫌售假侵权问题,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所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依据来自《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针对电商平台等互联网环境下侵权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为此建立了“通知-删除”机制。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显然,针对以淘宝为代表的个人卖家为主的电商平台,由于商品数量众多、来源多样及授权情况不明,使得平台上存在售卖侵权假冒盗版商品的可能。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说,如果淘宝等电商平台已知入驻商家有“售假”行为,但不积极主动制止或删除,也要对商家“售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权利人对于电商平台入驻商家涉嫌售卖假冒侵权产品,有权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而事实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此,针对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投诉通知,平台可采取的“必要措施”并非仅有“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三种情形。还可以采取类似: 1)针对“停止侵害”的,“下架侵权产品”以及“限时或永久关闭店铺”; 2)针对“排除妨碍”的,将构成侵权的商家的访问流量或交易需求转给权利人; 3)针对“赔偿损失”的“先行赔付”或“冻结违法所得资金”等等。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