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议两年依旧没有结果之后,商机在线公司将58同城诉至朝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商机在线公司是58同城的股东,持有58同城17.5%的股权,并要求58同城将登记在姚劲波名下的17.5%股权变更登记至商机在线公司名下。 一审法院查明,58同城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设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股东四名,分别为姚劲波,出资35万元;苏剑波,出资30万元;王XX,出资10万元;商机在线公司,出资25万元。商机在线公司以现金方式实缴了出资。 简单说,在58同城创立之初,商机在线公司确实是58同城的创始股东,并占有25%的股权。 不过,一审法院查明,58同城2012年进行了增资,现注册资金1000万元,在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有姚劲波、张联庆、苏剑波、网邻通公司。 这意味着2012年增资后,商机在线公司就从58同城的股东名单中消失了,那么,这期间发生了什么呢? 归根到底,在于商机在线公司董事长程汉东与姚劲波签订过的两份《股权代持协议书》和一份取消代持《协议书》。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6月26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2006年版本),约定: 1)因双方无时间参与对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为了更好的促进双方机构业务的拓展,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委托对方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此股权代持协议内容不包括双方真实股份的转让、变更、股权的丧失、风险、利益和债权债务的承担及利润的分配权; 3)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出资,由另一方当事人以股东名义享有股权、想实际投资人转交股利,并根据实际投资者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和其他经营管理权,此约定意在约束双方当事人; 4)商机在线公司作为58同城的成立发起机构,在其成立之时就拥有25%的投资股份,商机在线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17.5%的股权中的表决权和管理权交由姚劲波代持; 5)商机在线公司同意在工商登记备案信息中变更17.5%的股权交由姚劲波代持,由姚劲波出任该部分股份的名义股东; 6)其余的7.5%股权仍有姚劲波行使, 7)姚劲波出让28.com域名获得的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各8%的股权,现姚劲波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以上两公司各3%的股权表决权和管理权交由商机在线公司中最大的股东程汉东代持; 8)代持时间为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止,一年后再议。合同落款处有程汉东和姚劲波的签字。 显然,在此股权代持协议中,包含了姚劲波对28.com域名转让的部分,简单说,姚劲波通过转让28.com,不仅获得了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各8%的股权,而且还控制了58同城25%的股权,并实际占有了17.5%的股权。 简单说,这份协议实际包含了多份协议,第一份为:商机在线公司委托姚劲波代持其对58同城17.5%的股权的委托协议,第二份为:姚劲波转让28.com域名给商机在线公司获取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各8%的股权,第三份为:姚劲波委托东程汉东代持其持有的北京中网在线广告有限公司和商机在线公司各3%。 显然,这种协议混同的处理方式,给商机在线公司和程汉东后来的祸根留下了隐患。 2007年4月11日,商机在线公司与姚劲波又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2007年版本),较2006年的版本相比,增加或强调了以下内容,商机在线公司委托姚劲波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 1)由姚劲波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58同城的出资,商机在线公司只是将17.5%的股权形式上转让给姚劲波,并未发生实质的股权转让行为和支付转让对价,虽然58同城在工商登记上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但姚劲波不得以上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对抗商机在线公司原25%的股份所有权,不得以以上理由提出变更股份要求,其余的7.5%股权仍由商机在线公司行使; 2)姚劲波在58同城代持商机在线公司17.5%股份,以股东身份参与58同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58同城公司章程授予股权的其他权利。 3)姚劲波出让28.com域名所有权,作价人民币65万元,在本协议签署前商机在线公司已经支付现金15万元给姚劲波,余款50万元作为姚劲波在商机在线公司10%的股份对价,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