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均由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新锐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 因此,国美在线网站上标注的“国美自营≠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己销售经营”,而是“国美自营应等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销售经营”。 但在实际发货中,如果是由国美集团相应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货或开具发票,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国美在线网站的实际经营者,直播,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或连带责任。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国美在线网站上还有标注“国美本店”的经营者,而国美在线网站公示的经营这信息显示,“国美本店=重庆国美华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营”,而对于该标注下的网店经营,国美在线网站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仅需承担网络交易平台责任。 不过,相比苏宁而言,国美在线的股权结构相对复杂很多,这可能与国美集团自身的股权结构复杂以及过往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或挑战有很大关系。 按照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简单说,类似京东、国美在线、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自营”业务应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 但实际情况是,1)苏宁易购网站的“自营”业务可能是由平台所有者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2)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上标注“京东自营”或“自营”的业务不是由平台所有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3)而国美在线网站标注“国美自营”的业务不是由平台所有者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可能是由其授权的参股公司或国美电器相关子公司负责销售经营。 因此,在这三家有“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来说,如果平台上标注“自营”业务的实际经营者不是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经营者的话,那么,标注为“自营”业务则有明显的不当嫌疑。 由于京东商城或京东网站的所有者“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自营业务负责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并无直接的股东或投资关系,因此,其自营“标注”行为明显违反《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二十九规定。 而按照《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