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俊慧 日前,朝阳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范某诉京东商城网站(jd.com)涉嫌消费欺诈案件。 经法院开庭审理,消费者范某在京东商城网站(所属主体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方并非“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而是“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 因此,朝阳法院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为由,一审裁定驳回了范某的起诉。 至此,包括消费者范某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才知晓原来“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经营”,虽然,这并不等于说“京东自营≠京东自己经营”,但是,目前的“真相”还是出乎大多数的固有认知。 那么,也有“自营”业务的苏宁易购、国美在线等电商平台,它们的“自营”业务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苏宁易购:“自营应等于苏宁云商或苏宁电器自己销售经营” 苏宁易购(suning.com)的网站显示,其是苏宁电器旗下新一代B2C网上购物平台,现已覆盖传统家电、3C电器、日用百货等品类。 域名注册显示,苏宁易购网站使用的域名suning.com,该域名的持有者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宁易购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苏宁易购”,网站域名为“suning.com”,网站主办单位名称是“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而“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即“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由后者于2013年2月19日更名而来。 由此可见,不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还是从网站备案信息看,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苏宁易购(suning.com)的归属者都是“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苏宁易购网站标注为“自营”的商品应视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自己销售经营。 如果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苏宁电器”安排相应子公司或门店公司送货、开发票的话,“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网站所有者,对于标注“自营”的商品,也应承担销售者责任或连带责任。 国美在线:“国美自营=国美在线参股公司自己销售经营”、“国美本店=重庆国美华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营” 国美在线(gome.com.cn)的网站显示,其是国美集团旗下综合B2C购物网站,atv,是集合B2C、B2B2C、自有品牌、团购等多种领域的综合化购物平台。 域名注册显示,国美在线网站使用的域名gome.com.cn,该域名的持有者为“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而国美在线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网站名称为“国美网上商城”,网站域名为“gome.com.cn”等5个域名,网站主办单位名称是“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因此,不论从域名注册信息看,还是从网站备案信息看,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国美在线的归属者都是“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那么,国美在线或国美网上商城实际是由谁负责运营或经营的呢? 国美在线的网站信息显示,网站由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服务,由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