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收益是纸面财富,这些期权(和行使后拿到的股权)没有市场没有流动性(创业公司的期权计划通常也限制交易),未来能否套现没人知道;但另一方面,公司和税务局却都要现金形式的行权价格和税款。所以,很多创业公司的员工在“另谋高就”时都不得不扔掉了期权这个“鸡肋”。 为了更好吸引人才,硅谷的一些创业公司已经开始采取补救措施。据外媒报道,2015年3月,独角兽Pinterest调整了期权计划,开始允许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后继续持有已经到位的股票期权,将行权时间窗口拉长了7年时间,这样到时候大部分人都有能力行权了,而且公司也可能已经上市了,行权就能立即套现,支付税费也不再是问题。 提示:如果离职员工手中持有公司的期权,员工需要在期权文件规定的行权窗口期内决定是否行使期权,中国法院在判例中也认可了这种行权窗口期的有效性。公司方除了行权价格、手续,还需要考虑期权有关的员工税负和代扣代缴义务,因为在美国法律环境下的期权激励在引入中国后,还有一些水土不服的问题。 从中国境内的法律实践情况来看,创业公司引入更长的时间窗口则面临更多不确定性,不仅税务处理上不够明确(或者说不够优惠,见下文第4部分),而且期权会在公司治理和上市等各个方面带来困扰,所以,创业公司实践中的做法往往是在离职时一揽子解决(收回)期权和其他离职补偿问题(见下文第5部分),因此简法帮在线生成的期权文件中就针对境内架构的公司放弃了这种窗口期的约定,鼓励公司和员工在离职时达成包括期权在内的一揽子整体解决方案。 4、期权的税负 我们引入的期权激励借鉴自美国,美国的股票期权通常包括两种类型: (1)激励型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这种期权面向员工,在满足持股期限(期权授予后满两年且行权后满一年)等限制性条件时,员工可以延迟纳税,行权时不缴纳个税(高收入员工存在一个替代性最低税问题,这里不深入讨论),转让股权时的收益按更优惠的资本利得纳税,而不是普通收入纳税,公司也不得扣除期权管理费用; (2)非法定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 NSO)。这种期权在行权时需要按照差额个人收益(股权取得价与当时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时候股票可能还没出售套现,而且作为普通收入计税,但没有法定的持股期限等限制条件,公司则可以扣除期权管理费用。前文提及的硅谷公司调整期权计划,基于上述分类就需要将激励型期权(ISO)转化为非法定期权(NSO),离职员工和公司两个方面分别面临者税负和管理费用扣除的问题。 而在中国现在的法律框架下,包括期权在内的员工股权激励税务制度跟期权的来源地国家——美国差异很大。周鸿祎等创业者曾高调呼吁国家对创新创业要放弃“惯性思维”,尤其是“期权按照个税征税不合理”的呼吁引起了无数创业公司和创业公司员工的共鸣,因为“国家是把期权收入和员工月工资收入加在一起,征收可能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忽略了创业企业员工)或许在前五年甚至十年内一直拿着低工资。” 国家也在不断试验和推广改革措施,例如引入分期缴纳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里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该规定的局限性在于适用范围过窄,因为该文仅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不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求,仅将该优惠限定在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就已把非技术人员排除在外了。况且规定里的股权奖励是指无偿授予的股权,那么期权算吗?看起来不算。实际上,对于无偿授予股权,这是员工激励里非常忌讳的做法,也面临着无偿授予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如何实缴的中国特色法律问题! 提示: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