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明确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列为第112项需保留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许可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彼时,建设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进一步制定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三项行政许可的办理条件。
而到了2008年,由于国务院大部制改革以及相应的部委分工职责调整。有关出租车行业相关的行政许可归属及职责也相继发生了变化。
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删除。”
诚如前述,被删除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第十五项行政许可,是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具体办理条件的规定。
简单说,自2011年1月26日起,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办理条件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已经不再归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 随后,包括出租车在内的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为交通部门,并在各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015年1月1日,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从某种程度上说,自2015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实际取代了原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出租车行业管理及的部门规章。 因此《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这部制定于1997年、施行于1998年的部门规章,在2011年1月26日后就处于“形同虚设”状态,但由于承继的规章尚未出台,暂时并未宣布废止。 不过,伴随《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处于“应废止而未废止”状态。 如今,伴随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正式宣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表明该办法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 备受关注的“专车新规”:等待国务院批复后将正式施行 众所周知,本届政府任期内,一直在大力清理和规范包括行政审批依据在内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建立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管理机制。 仅2015年,国务院就取消和下放311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2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此外,2015年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及各地方、各部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文件予以清理。 因此,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近期决定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应该放在国务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大背景下来看待,不宜做过多或放大解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