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轻重的感觉还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有关。如果只是看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那么中国的这一比例在世界上最多也只能算中等偏低的水平;如果看政府取得的各项收入占GDP的比例,那么这一比例在世界上也只是达到中等偏高的水平。税负重的感觉与公共服务供应的“短板”有关。 四问:3500元的免征额应该如何进一步提高? 在综合和分类改革启动之前,免征额应先行提高。3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是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距今已有五年时间。在这五年里,基本生活费用已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个人所得税定位未作改变的前提下,3500元的标准扣除理应同步上调。这种上调应主要根据物价指数进行。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确立标准扣除动态调整机制,提前确定未来年份的标准扣除。 免征额上调后,个税纳税人肯定会减少,但这不应成为标准扣除不能进一步上调的理由。为了保证收入的可持续性,为了尽可能减少个税征收对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影响,建立标准扣除动态调整机制势在必行。除了正常的年度调整机制之外,物价上涨累计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也应启动相应的调整机制,而不必待到第二年。 标准扣除与专项扣除应该区别对待。未来免征额的进一步调整可以考虑与专项扣除协调。在专项扣除尚未到位时,标准扣除不仅要考虑基本生活费用,一些专项的大笔支出也应该适当考虑,以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 五问:个税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综合所得税制要求将各种所得合并在一起并按统一方法课税。这有相当的难度。中国已经确定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目标。这一目标的确定考虑了综合所得税制实施的困难,而采取了适当折中的做法。从改革方向来看,这只是要求将部分种类的所得合并在一起,用统一的方法课税。中国的个税改革只能采取分步走的做法。最初可以考虑合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让劳动所得有同样公平的税收待遇。这一步相对好操作,但与应同时建立专项扣除制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基本生活费用,还要考虑一些对生活费用有直接影响的大笔支出,如赡养老人抚养儿女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大笔教育支出、大笔医疗费支出等。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确立之后,扣除包括标准扣除和专项扣除,前者对应的是基本生活费用,后者对应的专门的必要生活费用。二者加总才能充分体现个人收入取得的成本费用,才能保证所得课税不损害劳动力的再生产,才能保证个人收入获取的可持续性。 六问:住房按揭利息支出应该怎么扣除? 在综合所得税制下,住房按揭利息支出扣除是必要的。这应该构成专项扣除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确,拥有住房者才可能有这方面的支出。与房价水平较高的现实相比,个人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显然,要实现住房按揭利息支出的全额扣除几乎不可能。各地房价差异很大,个税设计中可以考虑各地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利息支出标准。只要不超过这一标准的利息支出,就可以扣除。只要不是用于出租的住房,所对应的利息支出就应该可以扣除。为了避免按揭贷款购房者、全款购房者以及不同时间段还款的购房者的不公平,可以规定只要是住房担保贷款的利息支出都有同样的税收待遇。有人担心这样的税收政策偏袒有房者,而忽略无房者的利益。确实如此,但公共政策从来都是一套体系,而不是有单一的政策工具所支撑的。低收入无房户政府有保障性政府的保障,所提供的补贴不少于按揭利息支出的税收优惠。现实中,无房户的补贴早已实施。 投资大师巴菲特说他所负担的税比员工还低,原因是他的所得有相当部分是资本利得。但这并不是资本利得应该实行重税的理由。资本利得税收最终是由资本负担的。在资本利得终端课征的重税最后会转变为资本的税负,并最终可能损害资本运行的可持续性。正是因为如此,世界上广为流行的资本利得优惠税收政策是有其理由的。促进民间投资的政策目标也要呵护资本,不应对资本所得采取不适当的税收歧视政策。事情不能只看表面,而要看本质,中国个税改革方案的设计不应盲目地被一些人的错误税收政策主张所误导,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七问:个税的理想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