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也表示,“政策刚出台的前几单,示范的意义较大,未来更多的还应该是不良贷款。如果全是真正正常的贷款,转股对于各方的意义都不大。如果是 伪 正常贷款,即实质是不良,没有折价而是原价转让给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再去募集社会化资金投入,就要警惕银行和实施机构串通,忽悠社会资金作为银行不良的 接盘侠 的行为,这就是操作中的道德风险。” 因此,在募集社会化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过程中,要平衡投资者收益和企业降低财务成本的需求。最为常见的做法就是“明股实债”,即名义上的实施机构是持有企业的股权的,但为了给投资者较为稳定的收益,也会设定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条件“回购股权”,并支付固定成本的方式。 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也表示,债转股过程中需要防范的风险,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道德风险,避免借债转股之机恶意逃废债务,避免成为“免费午餐”;二是避免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带来的风险;三是避免债转股之后杠杆率降而复升。 的确另外一种道德风险就是企业借助“债转股”逃废债。 至于企业通过“债转股”的缓兵之计,在转股过程中转移资产,进行逃废债,最终扔给银行及实施机构一堆“一文不值”的股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清偿顺序股权排在债权之后,不良债权转为股权后更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争议银行股东的作用 王剑在其关于债转股的多篇分析研报中均认为,债转股后,应重视银行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落实,即“积极的股东主义”。也就是债转股后,银行是要当股东,而不是继续当债权人。要整顿这家企业,使其经营改善。 因此,王剑也表示,如果债转股的企业仅仅是因为前期经营班子对经济形势误判,举债过多,导致如今利息负担过重,经营恶化,而其管理、经营、产品、市场等方面依然是正常的话,那么其实它是不需要债转股的。这种情况,银行只需要对他们实施普通的债务重组,包括展期或减免,减轻财务负担,等着经营情况好转。 但在另外一些人士并不同意这个观点,他们认为银行的核心能力在金融领域,并不一定具有改造一家困难实体企业的能力。 债转股所针对的是企业经营、治理、人事、战略等方面有严重问题或存重大缺陷。实施债转股后,银行转换为股东,甚至是控制股东,夺取更大的企业控制权,然后大刀阔斧地改革企业的经营治理,以期让企业经营情况有所好转。 王剑也表示,如果债转股还不能推动企业整顿,j2直播,那么就只能申请破产重整,此时债权人夺取企业的全部控制权,再做最后的尝试。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