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星也表示,对于技术管理比较先进的企业,当市场环境改善以后,它仍然有生存的可能。对于这类企业,还是应该鼓励通过自主自愿,由债务人和银行等债权人平等协商来确定债务重组方案,尽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也是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有含义之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北特钢集团破产重整的申请,这意味着,因企业债券连续违约而备受关注的东北特钢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王兆星认为,债务重组在世界上是比较常用的方式之一,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可能会出现的结果。我国应鼓励企业争取成功重组,但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也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应对。 支持建立破产审判庭 值得注意的是,《降杠杆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其中,包括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积极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 此前,G20杭州峰会期间,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表示,中国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破产审判庭的建立,这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领域。同时,也是依法推动去产能的一个重要法治手段。 王欣新表示,破产审判庭的建立并不是新的提法,此前各方面尤其是最高法院一直在推进。近两年,企业破产问题得到了中央的重视,建立破产庭的问题得到解决。破产案件对法官审理的专业性及审理知识能力的要求较高,在没有专业队伍的情况下,审判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一个破产案件所花的精力比普通案件多很多,因有些破产案件会附带产生其他法律问题,相关问题有时候甚至多达上千个。”王欣新表示。 王欣新进一步指出,有些地方此前设定审理一个破产案件等于8个或10个普通案件,以此来进行考核,但这和案件实际情况相比并不准确。而设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后,在绩效考核更为清晰的同时,也将提高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此外,《降杠杆意见》还要求,健全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政府与法院依法依规加强企业破产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