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股权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会同法规及监管部组织开展合同谈判。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规模、利率、期限、提款时间和方式、信托收益计算及支付方式、违约处罚、账户监管要求等。 (二) 法规及监管部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核意见书。 (三) 股权部将经法规及监管部审核的有关合同报会领导批准后,由理事长或分管副理事长授权代表签署投资合同。 (四) 根据投资合同和社保基金会规定,股权部商请基金财务部完成划款。 (五) 对于已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但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延期或取消的信托项目,以及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率、贷款期限等投资主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托项目,股权部应将有关情况和建议报会领导批准后,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再次审定。 第五章 风险管控与投后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的投前风险管理,规划研究部负责信托贷款业务的整体资产配置和整体投资风险管理。股权部和规划研究部对信托投资决策执行情况和已投资项目进行监测和控制,及时报告风险状况,有效处置突发风险事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合规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法规及监管部负责对信托贷款项目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合规审查与监控,提出合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股权部负责信托贷款项目投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信托合同的执行情况、督促信托公司认真履行受托人职责,做好信托贷款投后管理;在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根据合同约定和社保基金会有关规定,配合基金财务部办理有关资金往来、信托收益收取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股权部应敦促受托人或监管银行严格按照合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其它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关注借款人状况和贷款项目进展,不定期现场查看,跟踪项目实施进度;按期提交信托贷款事务管理报告,及时报告项目中出现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因划款手续等问题致使信托项目未按期兑付本金或收益的情况,股权部应敦促借款人或信托公司按合同要求支付罚息。在信托贷款合同执行中因借款人、担保人和信托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社保基金资金安全和预期收益的,社保基金会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执行。对因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的,股权部应会同法规及监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约定,采取财产保全、提请担保程序启动、法律诉讼等措施确保我会信托贷款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信托项目到期后或提前终止时,股权部会同基金财务部办理信托账户清算及销户等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