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还应当合理、科学地确定哪些收入是作为综合类收入,哪些是分类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收入可以考虑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再次,还应当考虑合并税率档次,增大税率级距,扩大税率适用范围。例如,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档次,由七级调整为五级或者六级。同时,保留目前最高边际税率为45%,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调整力度。 个税改革后整体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好一概而论。应该是结构性的变化,不是单纯的加税或者减税的问题。不过,随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制度的实行,从总体上看,个税改革征收面广了,客观上可能起到了加税效用。因为在分类所得税制背景下,有人有多种收入可能均达不到费用扣除标准而不纳税,但改为混合所得税制后,收入综合在一起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而要纳税了;同时,以往纳税少的人因综合收入就要适用更高级次的累进税率而比以往缴纳更多的税。 税制改革应以保护纳税人权利为中心,纳税人总体税负不应增加。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将个税改革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改革结合在一起考虑,就是说,如果个税改革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就应当通过降低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负,让纳税人得到更多实惠,实现直接税与间接税一体化的改革。 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改革,必须建立起个人税收信息系统和个人所得申报制度。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制度,建立起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并将税务号码与社保号码挂钩,提高纳税人申报的积极性。 除了部分所得综合纳税之外,"抵扣"也将成为此次个税改革一项核心内容。 房贷利息等应纳入抵扣 证券时报记者:近期,有关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呼声比较高,但也有一种声音认为,若实施这一政策,有可能继续助推房地产价格泡沫,对此您有何看法? 贾康: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是我个人作为学者的一贯主张。官方信息中对此也有口风,应当列入新一轮个税改革内容而得到立法确认,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所谓房贷利息抵税,是指在计征个税时,先将房贷"月供"中的利息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对扣除后的收入部分课以个税。也就是说,在计算个税应交多少时,房贷的利息部分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这样有利于配合发展住房消费信贷,使社会成员中的收入"夹心层"和中等收入阶层得到实惠。有人担心这会助推有钱人多买房增加房市泡沫,但不要忘了现阶段我国有房地产过热风险的城市,人们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按揭的首付已提高到70%,第三套则已完全不提供按揭,怎么会由此而带来大量泡沫?所以这种配套政策是可以合理匹配来防范泡沫的,不应由此视角否定"利息抵个税"。 另外,对于如何抑制房地产价格泡沫,我认为特别需要注意制度建设长效机制,应该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一线城市以及一些热度高的二线城市,其实已经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房地产税会有助于当地引导市场预期,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形成泡沫。 刘剑文:抵扣是在个税改革中一直倡导的,也是应该综合考量的。根据家庭老人人数考量的养老负担,以及房贷利息等都应纳入抵扣。此外,考虑到税收优惠是鼓励二孩更加公平持久的方式,因此二孩负担也应该纳入抵扣。 起征点提高空间有限 证券时报记者:截至目前,已连续五年没有修改过个税起征点,但物价逐年上涨。本次个税改革,舆论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很高。一些学者主张不能单独地、简单地提高个税起征点,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改革才能达到再分配的"抽肥补瘦"? 贾康:单一维度地过度关注提高个税起征点问题,将会误导我国个税改革。个税起征点仅是诸多税制要素之一,没有其他税制要素的配合,将难以优化实现个税税制的整体效应。中央关于个税改革的指导方针在历年历次文件中始终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方向,即先把11个分类中可综合的部分归堆,施加超额累进税率,这才是调整起征点时应考虑的大前提。 个税起征点规范的说法为"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体现劳动者基本生计所需、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必要支出。我国目前工资薪金标准家庭费用扣除标准既超过全国城镇标准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也超过数据最高地区的平均支出水平。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现行个税制度框架下,我国个税起征点不算太低,随物价变动有所调整当然应纳入配套设计,但提高空间有限。关键是应一并考虑设计针对家庭赡养负担、住房按揭利息负担等的分类专项扣除。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