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实施规则修订中最快或于本月底出台 7年前出台的一份中国反避税文件几经修改,其修订版极有可能在今年5月底出台。 这份名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的第2号文,俗称2号文,也是中国政府在反避税领域的实施规则。此后,国税总局对2号文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9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5月13日,财税系统相关人士对经济观察报透露,上述征求意见稿遭到主管吸引外资相关部门的强烈反对,认为其在经济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对反避税方面太过严格。此外,财政部也持有不同意见,原因是2号文的修改会涉及到税收政策的解释权和对税法的修改。 因此,最新的2号文修订第三稿只是在2009年版本基础上添加了一些新规定,比如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其开奖直播方面与2015年征求意见稿相比更为宽松。上述人士说,“第三稿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方面,将强化与BEPS(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接轨,在转让定价等其开奖直播方面,则比2015年的征求意见稿弱化很多”。 另一位税收人士则告诉经济观察报,这次修订版与2015年征求意见稿会有不少变化,比如转让定价等相关规定会弱化、简化,但是最重要的是“内关联”将不被纳入2号文(即反避税相关)管辖范围,仍由所得税相关文件管辖。“内关联”是指跨国企业在国内设立机构后的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 经济观察报获悉,这份“折中”的反避税实施规则,或在5月底相关主管部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台。 2号文 相关人士称,最新的2号文修订第三稿中,不仅包含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规定,还有对于转让定价、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等方面的要求。 作为反避税的实施规则,2号文规定的整个工作流程包括:企业首先要进行关联申报,制作同期资料,若税务局在此时发现企业定价不合理,就要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可以调查10年的价格。对于企业来说,被调查处理后,可以与税务局就未来进行预约定价,可以预约未来三年按照价格调整。“关联申报”是指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向税务局申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作为附报资料上报。“同期资料”则主要是达到一定条件(规模、企业性质、交易类型)的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对集团的构架以及关联方交易定价,进行说明和介绍并提交报告至税务局,以此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定价合理。 并不是所有关联申报企业都要准备同期资料,此次2号文规定的“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目的在于落实二十国集团(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 BEPS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全球总体的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上述两方面新增规定,在税务相关人士看来,更多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而其开奖直播方面比如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等方面的规定,相比2015年征求意见稿,已经宽松很多。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开展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与金融资产、资金融通等交易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 而所谓“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因为企业借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号文第三稿基本仍延续以往的规定,借贷筹资和股权筹资超过2:1的,不准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的比例上限是5:1。 一位大型跨国企业的税务人士称,此前2号文2015年征求意见稿的有些规定,跨国公司是很难做到,比如其中要求企业对收入排前几位的产品进行分析,并没有明确是中国排名还是全球排名,而这其中是有很大差异的;而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披露全球所有的组织架构以及所有的关联交易,而一些跨国企业全球关联企业可能超过1000个,很难把组织架构表现出来。 此外,针对转让定价,该税务人士认为,企业盈利达到一定的程度,都有自己的定价方法和原则,虽然有一定的税收筹划,但是在中国的机构已经留存了合理的利润,这种情况按照“转让定价”规定一刀切,是否合理?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