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说明中对外国投资者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一方面规定,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另一方面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征求意见稿》还说明,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外商投资法》生效后,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的,将适用本法。 几位受访的法律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多年来处于灰色地带的“VIE模式”将纳入监管。 “VIE模式是两个公司之间通过签署一系列的协议安排,从而实现企业之间的控制,目的是帮助国内经营实体实现境外上市。由于国内对互联网企业的估值低,且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不允许有任何外资成分,VIE模式成为中国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的重要方式。包括阿里巴巴、百度等互联网巨头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一位熟悉境外上市业务的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 “原来内资派出去,搞成外资回来,是为了赚取外资优惠。现在很多中国企业明明是外资,操作成内资,是为了规避监管。引入‘实际控制’标准后,大量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将面临冲击。”马宇告诉 由于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影响广泛,立法者也采取了谨慎态度。 《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对于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如在本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应当如何处理,起草说明中列举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几种不同观点,并表示将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就此问题做出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此,马宇认为,《征求意见稿》对既存的VIE影响究竟有多大,要根据出台时的特别管理措施目录来分析。一旦实行,后续配套的措施和规定都将调整。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学斌认为,立法对于目前通行的VIE“协议控制”下的外国投资如何处理,是允许、要求调整还是限制或给予过渡期安排,应当考虑形成能够在实践中较为适用的调整形式。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