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美国国际法协会和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于本月22日举办研讨会,讨论南中国海涉及的国际法问题。 期间,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论及如下观点:1. 美国政府在南中国海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不设立场,但在海洋权益问题上坚持认为,任何声索都应遵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公约》),“中国一直没有以符合《公约》的方式主张海洋权益,其历史性权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2. 美国在南中国海的国家利益体现在维护和平与稳定、保证合法商业活动的畅通,以及确保航行自由等国际法权益得到尊重;3.中国对南海诸岛以四个群岛为单元主张海洋权益不符合《公约》规定;4.根据《公约》规定,外国军舰在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时不需事先通知或经沿岸国批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具有很大的迷惑性,需加以辨析与澄清。 首先,就中美双方的法律身份而言,中国是《公约》缔约国,美国不是。美国目前只根据1983年里根总统的一份政策声明,接受《公约》中美国所认可的习惯法的约束。以这样一种弱效力身份来充当地区法律秩序的“维护者”,难以服众。况且,在南海问题上,美国既是球员,更要充当裁判,公平正义无法保证。 其次,美国将领土、海洋划界与海洋权益划分开来,说自己对前者不持立场,貌似公允,但二者从来就不是割裂的。有了领土才有海洋权益,atv,对海洋权益的否定就是对派生它的领土主权的否定。 再次,中国南海权益主张并非只有一个历史性权利,更有《公约》做标准。中国政府在2016年7月12日声明中提到四项南海权益内容,其中,第2、3项涉及的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出自《公约》的相关制度,第4项列出的历史性权利则是对前三项的补充。对各方权益主张发生重叠的海域需要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在谈判之前,第三方无权否定当事方的权利主张及依据。 第四,《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外国军舰可以不经沿岸国批准无害通过其领海。对于《公约》的模糊规定,仁者见仁,不能因为你美国强大,就可以把意志强加给世界。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中国以外,还有40余个国家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其领海附加了条件。类似的问题还有中国对南海诸岛海洋权益的整体性主张,《公约》没有明确规定,但与中国采取同样做法的有法国、印度、挪威等国家。 第五,美国的南海“航行自由”不是国际法框架下的航行自由,atv,后者保障的是贸易通行权,从未受到过阻挠。前者则是现有法律体系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外国军舰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以及在领土争端区自由通行等问题。其维护的是美国霸权,而非地区和平与法律秩序。 综上,美国国务院的法律顾问们忽视东亚的历史脉络及争端的复杂性,忽视各国对《公约》理解的分歧,忽视南海周边各国致力推进和平解决争端的近况,更忽视自身是球员却硬充裁判员的立场。以此结论向美国现政府建言或指导美军南海行动,将导致南海局势再度紧张,严重者引发中美军事冲突。这是否符合美国利益,是这些法律顾问们必须谨慎考虑的问题。(作者是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