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北京中环绿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绿宇”)在盛京银行员工的“穿针引线”下,替人“做过桥”偿还贷款1700万元而陷入讨债难,遂将盛京银行北京分行告上了法庭。 但今年5月和9月,一审北京朝阳区法院与二审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支持中环绿宇的诉求。从去年底起诉至今耗时一年,中环绿宇资金链断裂面临倒闭。近日,二审败诉后的中环绿宇拟向公安机关报案,寄望公安机关对该起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银行业不良贷款呈上升趋势的背景下,“拆东墙补西墙”的“倒贷”行为容易掩盖银行不良贷款的风险,而如何防范银行员工介入“倒贷”行为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也是当前银行业不容忽视的问题。 1700万债务纠纷 2015年1月6日,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贷款1700万元的五笔业务即将到期,借款人为吴某、林某等5人,五笔贷款业务的担保人均为北京闽商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商联合”),但因故不能按时偿还。 因此,盛京银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部经理李炜找到北京中环绿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绿宇”)负责人孔庆金。中环绿宇称,2014年10月15日,该公司经理孔庆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朋友徐某一笔资金用于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然后徐某向盛京银行申请以房屋作抵押的贷款2000万元用于偿还孔庆金的借款。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经办人是李炜及员工计刚、刘超。在此过程中,孔庆金与经办的三人相识。孔庆金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盛京银行贷款发放前,该行经办人李炜向孔庆金提出将贷款到的2000万元资金中的1700万元借给盛京银行,周转期限为10天。 2015年1月6日,盛京银行批准了徐某的2000万元贷款,并将资金转入中环绿宇的银行账户。当天下午,银行工作人员刘超指令孔庆金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了指定的闽商联合的账户内。 “我认为是给银行帮忙不会有风险,银行也承诺了旧贷款还了新贷款马上下来还我,10天时间即可。”孔庆金表示,他与闽商联合无任何业务关系,更与打款账户拥有人林建华等人都不认识。 经过多次协商,盛京银行于2015年4月30日偿还中环绿宇借款的100万元,并为中环绿宇出具还款计划,同时约定2015年5月15日和2015年5月31日分别支付给中环绿宇850万元和750万元。2015年5月29日,盛京银行偿还中环绿宇公司借款750万元,但是剩余850万元一直未偿还,故中环绿宇于2015年底将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中环绿宇主张债务对象是盛京银行,认为公司形成了盛京银行向中环绿宇借款1700万元的法律事实,但是盛京银行未能按10天期限归还公司的借款。 孔庆金向记者展示了与李炜的沟通证据,该证据显示在借款中,李炜表示“这个贷款肯定会放的,正赶上这个时间新来的行长,除了您还有5笔业务都搁着了,我说这业务不能再停了。” 在此后沟通中,孔庆金提交的证据显示,李炜对他表示:“银行这块确实是孔总帮忙的,我们不会把您搁进去,那银行没法做事了。银行会用别的资金帮你还的,近期我们会把贷款放了。如果贷款放不了,徐某房本那还有2000万元的额度。” 两次败诉 据了解,今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atv,中环绿宇败诉。9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仍未支持中环绿宇诉求。 在两次的法庭上,j2直播,盛京银行辩称中环绿宇所说的盛京银行曾向其借款1700万元不是事实。盛京银行与该公司不存在款项往来,中环绿宇与1700万元存在资金往来的是闽商联合,盛京银行并非借款人。即使李炜等三人在中环绿宇发放借款的过程中存在介绍等行为,但该行为既不构成职务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据了解,法院认可2015年1月6日,中环绿宇向闽商联合转账1700万元。对于提交的新贷款材料,也就是2015年3月27日盛京银行计某向孔庆金出具的《关于吴某等人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法院没有认可其合法性。 该意见材料是向盛京银行申请借款,金额分别有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五笔,保证人为闽商联合公司;《审查意见》称,请营业部准备放款资料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放款,并将欠款归还中环绿宇。然而,该文件没有盛京银行的签章,仅落款为零售业务部,有计某签署的代理名字。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