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保监会”)今年8月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受到业内关注。 征求意见稿首次强调了“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对保险公司与一致行动人举牌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是针对近期保险“资产端”的一大重磅文件。 不过,文件时隔两月仍未正式出台。《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多位保险资管人士了解到,尽管他们多数赞同保监会对于举牌中的一些激进行为加强监管,但一些业内人士对其中的部分规定也持有不同意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由于部分中小险企扩张偏激进,大型险企的投资则更为稳健,因此两方面对于险资举牌新规的态度也是迥然不同。 险资举牌监管拟升级 保监会资金运用部在8月底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的监管进行升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保险资管人士处了解到,直播,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及一致行动人的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超过总股本20%)实施差别监管。 “我理解这个征求意见稿与原来没有大变化,唯一清晰的是,(股票增持)到了20%后只允许使用资本金,并强调了一致行动人这个概念。”一名大型保险资管公司的高管对本报记者表示。 险资和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行为也是监管重点。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与其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的,应当由保险机构提交包含本公司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的备案报告。 提交备案报告还有时间限制。无论是一般股票投资还是重大股票投资,都要在上市公司公告后3日内向保监会报送材料。 事实上,保监会在去年年底发布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已要求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当于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一定指定渠道发布信息披露报告,公告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权益性投资占比、资金来源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机构与其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2010年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早有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将使用自有资金提前至持股20%之后。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要达到总股本的30%。 如果上述规定最终落地,将使得通过旗下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起“上阵”的“宝能系打法”再无法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业内存分歧 已经下发两个多月的征求意见稿至今未正式出台。相比之下,保监会同期征求意见的“负债端”重磅文件——《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精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9月6日发布正式版本。 险资举牌新规的“难产”使得业内众说纷纭,多数说法将原因归于“业内存在分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保险资管人士,j2直播,尽管他们都不清楚新规为何会“卡壳”,大多数也赞同保监会对于举牌中的一些激进行为严加监管,但确实也有一些业内人士持有不同意见。 “我赞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举牌从严的监管趋势,一些特别激进甚至内控缺位的公司正在积聚大量行业风险。”上述大型保险资管公司高管表示。 华泰证券认为,此次的监管政策旨在约束保险资金的盲目投资,引导保险资金遵守保险投资审慎稳健的理念,摒除某些股东将保险作为投融资工具的行为。 有保险资管人士表示:“举不举牌是形式,监管部门应该撇开这些形式,监管本质的东西。”该人士对于保监会严加监管险资一致行动人的意向表示赞同,但认为不应拘泥于对险资举牌的投资形式,而应该从一致行动人对保险公司的内控、投资多方面的影响甚至是操控进行监管。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