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锦萍教授对此认为:“委托人变成捐赠人,然后由慈善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去担任角色行使权利时,怎么确保原先委托人权益被尊重,或者原来的意愿被尊重?这恰是信托的旨趣所在。” 慈善组织还在冷静等待 面对慈善信托设立的诸多问题,部分慈善组织采取了保守策略,也有部分选择观望。 一个现实的例子是,阿拉善SEE基金会近期签了1亿元的捐赠协议,但目前还在观望是做慈善信托还是成立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可以保障捐赠人权益。通过理事会监管、专项基金管委会投票就可以保障捐赠人权益和公益项目执行效果,并对捐赠资产保值增值,设立慈善信托涉及信托专用账户、民政审查备案,反倒麻烦。”该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媛说。 中国扶贫基金会也遇到了类似问题,秘书长助理丁亚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去年一家企业做了非常多的研究,已经决定做慈善信托了,但最终还是把钱捐给了我们基金会。” 为什么没有做?他解释道:“我们有对比,如果不设成慈善信托反而可以做更大范围的投资,企业直接把基金设在基金会,每年注入,我们在资金使用的过程中进行监管,根据资金使用和拨付的计划进行保值增值的理财行为,这也算扶贫基金会和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形式。” 这种说法也得到了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的赞同。王丹说:“由于教育基金会的特点,不仅我们欢迎而且很多捐赠人也愿意捐赠设立留本基金(Endowment),即将其捐赠到款额作为本金不动,基金会通过安全合理有效的资产运作使用留本基金的增值部分开展公益,确保了公益项目的可持续性。同时,留本基金在基金会内部的管理上都是依约定设定科目,专款专用,这实际上已经基本实现了慈善信托的核心功能。” 金教授对观望中的慈善组织表示了认可,她说:“慈善组织并不是没能力,没资金,而是在冷静等待,积极做好准备,甚至在某些方面具有超过信托公司的优势。” “不难理解信托公司积极在第一批当中去抢滩,一方面有品牌效益,长远看也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树立自己企业公民形象的重要方式,慈善组织则不用这么着急,弄清楚利弊之后,再决定要不要成为受托人。” 让公益信托“复活” 公益信托发展十五年一直不温不火,这并不意味着公益信托将退出历史舞台。从目前情况来看,公益信托有着慈善信托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根据银监会2008年6月2日发布的93号文第四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账号。”从这个规定中可以看到,公益信托有明确的公募属性,受托人的身份也更广泛,不局限在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 尽管公益信托有更大的空间,但之前信托公司做公益信托的实践却不多。国投泰康信托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慈善法实施之前,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意愿很强烈,但由于相关法律并不具体,造成了实际操作上的困难。特别是审批部门不明确,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只是剃头挑子一头热。” 长安信托曾经通过联合一家基金会做项目执行人,解决了公益事业单位不明确的问题,从而完成了一笔公益信托。对此,国投泰安方面表示:“慈善组织能否做委托人存在争议,所以我们更愿意在规定明确的前提下进行尝试和操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马剑银认为,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属于”在草案中曾表述为“是”,也就是说,慈善法立法过程中曾有将慈善信托替代公益信托的意见。 马剑银说:“虽然慈善法看上去把信托法中有关公益信托的批准机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规定突破了,直接将民政部门规定为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但并不一定会改变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政部门不愿意作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消极态度。”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资产保值增值委员会筹备组组长刘文华也表示:“希望慈善信托能让我们反思公益信托,反思信托,让公益信托‘复活’。民政部、银监会关于慈善信托备案的通知,缩小了公益信托受托人的范围,这很糟糕,我们应该不断拓宽,回到慈善法、信托法的信托本原,这个意义应该更大。”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