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储近日在其官网发布了对中国农业银行及其纽约分行的执法公告,表示农行纽约分行在遵守美国反洗钱法规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并限期60天整改,这是15个月内第四家遭遇国际反洗钱调查的中资银行。近年来,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缘何频遭当地监管机构的反洗钱调查? 梳理去年6月以来发生在中资银行海外机构的四起反洗钱调查案例,可以看到以下几点共性: 其一,调查机构所在国反洗钱立法较为完善。无论去年6月的中行米兰分行、去年7月的建行纽约分行,还是今年2月的工行马德里分行,加上这次农行纽约分行,调查机构所在国——意大利、美国、西班牙,都拥有相对完善的反洗钱立法制度。 美国早在1986年就颁布了《洗钱控制法》,这是世界上首部将洗钱定为犯罪的法律。1989年三国共同加入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意大利、西班牙所在的欧盟,于1991年通过了“欧盟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的指令,通过立法来防止其国内金融系统被用于洗钱。 其二,仅执法调查未涉及资金处罚。这四起案件,有关机构只是被调查,要求限期整改,做出有关书面说明,并未开出罚单,工行马德里分行事件还被定为“保密”。 其三,案件性质并未涉恐。美国“9·11”事件后,无论美国还是FATF,都相继通过颁布法案或规则,加大了打击恐怖融资的力度。2001年,FATF发布关于恐怖融资的8项特别建议,同年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美国还援引国内法的“长臂管辖”原则,近10年来至少对9家跨国银行处以超过135亿美元的罚款,处罚的主要原因是这些银行向被美国列入黑名单的国家或组织转移资金提供便利。但美联储在两份执法公告中指出,中行和农行的纽约分行在反洗钱法规方面存在缺陷,而欧洲两国的检方在声明中也未提及涉恐。 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中资银行国际化战略步伐明显加快。截至6月末,我国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在全球179个国家和地区设立超过2220个经营机构,在获得更广阔市场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同以往的经营风险,法律与合规经营风险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分别于2006年和2016年制定了《反洗钱法》和《反恐怖主义法》,并陆续出台了十余个配套的部门规章,共同规范反洗钱。我国还于2007年加入FATF,近年来,反洗钱监管领域取得了长足进展。不过也应看到,当前国际反洗钱体系是西方发达国家为维护其国家利益所倡导建立的,这种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反洗钱体系局面短期内很难改变,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反洗钱体系中所处地位不高,我国反洗钱的国际动员力和提出核心概念能力上总体偏弱。 从国内看,反洗钱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责,在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战略地位。同时,反洗钱又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职责,积极承担国际反洗钱义务,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中国在反洗钱活动中的全球身份被其他大国“绑架”的迹象越来越突出,对此我们一定要切实增强风险意识,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长治久安的高度重新思考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工作。 具体而论,首先是完善反洗钱立法。扩大反洗钱报告义务的主体范围,覆盖人员还应包括审计师、税务师、公证人及法律专业人士等,并清晰界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职责,atv,各地方应出台相应的工作细则,部际联席会议参与方还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法律,填补虚拟货币监管尚无法律规制的现状,满足新形势下监管要求。其次是加强机制建设,atv,完善反洗钱信息获取机制、建立反洗钱独立审计机制,强化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完善反洗钱领域研究机制,研究反洗钱制裁应急机制和反制裁措施,加强反洗钱公众宣传和人员培训机制。再有,提升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水平。深入了解、全面融入东道国环境,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及时准确掌握当地监管规则,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