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民调解法》从哪些方面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 答:《人民调解法》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产生,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以及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等方面全方位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上,《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应当设立,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根据需要设立,即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根据需要参照设立,即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论以何种形式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性质都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列入司法行政机关统计。《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确立了以村(居)、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为主,j2直播,乡镇、街道及其他人民调解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赋予不同组织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待遇保障上,《人民调解法》规定,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经村(居)民或职工选举,通常还要经司法行政机关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聘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如有偏袒、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j2直播,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违纪现象,情节严重的可由推选或聘任单位罢免、解聘。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帖,补帖有困难的,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因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困难的,可以得到国家的救助,为人民调解工作而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家属享受抚恤和优待。 《人民调解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人民调解活动的启动程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二是根据群众反映或者在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纠纷主动调解;三是根据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的委托移交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和调解纠纷过程中,始终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人民调解法》从三个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作出规定: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履行。二是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由法律强制力保障执行。三是就调解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履行。 《人民调解法》还分别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起草、制定,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表彰奖励和日常指导工作等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帮助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技巧。 通讯员_陈小红 本报记者_许春 整理 作者:许春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