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银监复〔2016〕92号 桂林银行南宁分行: 你分行《桂林银行南宁分行关于筹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人民路支行的请示》(桂林银邕报〔2016〕1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人民路支行。 二、同意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人民路支行筹建方案和筹建组人员名单。 三、你分行应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筹建工作。 四、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行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广西银监局申请开业。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广西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又不按规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的,本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 2016年7月11日来源广西)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