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_许春 通讯员_李秋梅 随着晋江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约定俗成的财产分割方式已无法满足市民的需求。遗嘱继承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分割方式正日益被市民所重视。 那么,怎么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今天,本栏目就和大家一起来谈一谈。 案例回放: 市民刘某和女友朱某登记结婚,不料一个多月后遭遇意外,临终前刘某立下遗嘱,将自己婚前购置的房产产权指定给其父亲刘某章继承,妻子朱某则享有居住权。 立遗嘱时,刘某委托吴某代书,张某见证。不料,吴某代书了遗嘱,却未在遗嘱上签名。刘某死后,其父刘某章想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这时,刘某章和儿媳起了纷争。拿着刘某亲自立下的遗嘱,刘某章认为,这份遗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不想朱某却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提出了遗嘱无效的异议。 两人纷争不下,刘某章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照刘某的遗嘱将房屋产权判归自己所有。朱某抗辩称,刘某立的遗嘱只有见证人张某签字,没有代书人吴某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该遗嘱根本无效。 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刘某临终前为刘某代书遗嘱,将指定房屋产权归刘某章继承,但遗嘱上仅有见证人张某和立遗嘱人刘某的签名,这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开奖直播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因此,刘某立下的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属于无效遗嘱。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章将该房屋产权判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刘某立了遗嘱却被判无效,那么在立遗嘱时,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永宏、李秋梅。叶律师和李律师表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进行继承,还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然,公民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可避免法定继承人及相关利益人对继承财产产生纷争,这是一种好方法。 遗嘱形式比较多样,在订立时,要注意其需具备的法律要件。(1)公证遗嘱:将遗嘱提交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是证明力最高的遗嘱形式,但要按一定的财产比例收取公证费用。(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开奖直播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刘某章据以主张权利的遗嘱只有立遗嘱人和一个见证人签名,存在订立形式缺陷。根据继承法的法律规定,该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被判无效。因此,公民在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时,遗嘱内容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在订立形式上也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范围、形式要件、效力及法律救济等作出了严格的规范界定。市民如要立遗嘱,应严格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确立。律师建议,为保证当事人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向专业人士咨询,或委托律师代为办理,以保证通过立遗嘱实现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愿。 法律热线:13505902120 13788831871 法律服务地址:晋江万达写字楼B座506-507 作者:许春 李秋梅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