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上向来不缺乏敢于斥巨资举牌上市公司乃至夺取控制权的“野蛮人”,A股上市公司新旧大股东之间的对决也年年都会上演。由于违规举牌的违法成本过低,虽然监管层时有下发监管函,但仍有不少“野蛮人”的偷袭取得奇效,成功“上位”。 取得了实质上的控股股东地位后,原大股东和属于“原班人马”的公司董事会往往能使出多种应对手段限制新任大股东的权利,如在股东大会上找理由限制其表决权。通过“偷袭”取得控股股东地位的新大股东难脱违规举牌的干系,而剥夺新大股东表决权的董事会往往也没有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在最近成都路桥的股权争夺战中,新旧两任大股东因各自的问题双双收到了监管层的问询函。 违规举牌“偷袭”成功 花费了将近12亿元巨资举牌,成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的李勤,在出席股东大会之际却被告知其按照董事会决议,没有任何表决权,最终迫不得已交出了一张空白的选票单。 这是一场典型的上市公司原大股东和“门口野蛮人”的对决,不同的是,当“野蛮人”已经破门而入,原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虽然可以短期内不予招待,但也难以赶开奖直播出门。 成都路桥原大股东郑渝力一方不待见新大股东李勤的方式是找出其举牌中的瑕疵,并剥夺其投票权。据有关人士介绍,李勤在举牌初期受到了成都路桥的欢迎,但随着李勤持股量逼近原大股东,成都路桥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李勤也加快了买入的频率,最终一举“夺权”。 李勤的买入不可谓没有瑕疵,证监会日前对其出具了警示函,认为其在前三次增持成都路桥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成都路桥的股份,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李勤在最后一次“一锤定音”的增持中虽然编制并通知成都路桥公告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未按照有关规定由财务顾问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盖章、签字,并载明财务顾问有关意见和声明,不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由于违规举牌的实质是不按时披露应披露的信息,这需要按《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进行处罚。李勤在回复深交所问询时表示,因为详式报告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意见,而所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相当多,因此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交。事实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代价对于花费近12亿元巨资举牌的李勤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在此前的举牌大战中,不少“野蛮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规举牌,但为了追求速度,仍然选择这一“偷袭”战术,这正是违规举牌的违法成本过低所致。 在实际操作中,违规举牌带给“野蛮人”的最大烦恼是这给了原大股东以口实。在此次举牌大战后,成都路桥董事会以李勤违规举牌为名剥夺了其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这一招之前上海新梅举牌大战中该公司原大股东兴盛集团也对新大股东上海开南账户组使用过。虽然这样做是否合规颇有争议,但新大股东对此毫无办法,股权之争往往会陷入僵局。 董事会无权剥夺表决权 与之前的举牌大战不同的是,在这次成都路桥的举牌战中,除了对违规举牌方李勤发出警示函外,深交所对成都路桥也下发了关注函,要求成都路桥说明此前董事会做出的李勤所持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是否在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以及董事会决议的合法合规性。 在对深交所的回复中,公司提出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情况等进行披露,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保证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有责任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所持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进行判断。二是由于证监会对李勤出具了警示函,李勤在收购公司股份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李勤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告诉记者,对于依据一,成都路桥的说法“对了一半”,因为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有权审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否持有公司股份,如在股权登记日时股东的股份已经卖出,那么作为历史股东,的确无权参加股东大会,这是事实上的问题。如果根据中登公司的记录,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上确实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那么该股东是具备表决权的,至于该股东是否有其开奖直播违规情况,这属于法律问题,需要依法判断,在股东所持股份合法性无异议的情况下,董事会没有权限以其开奖直播理由剥夺其投票权。 对于依据二,王智斌表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条款是监管部门相关权力的来源,监管部门可以依照该办法限制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依照此法就毫无依据了。 成都路桥新晋大股东李勤、原大股东郑渝力,在股权争夺战中都涉及违规,这反映了资本市场法治精神的缺失。况且,消耗之战对公司发展并无帮助,上海新梅的股权之争持续近两年,已令公司徘徊在退市边缘,就是“前车之鉴”。 新金融记者 罗亦丹 作者:罗亦丹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