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完善治理结构的重大意义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先后经历了政企分开、放权让利、承包经营、利改税、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多个阶段,从1994年开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改革,至2010年基本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初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形成。 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引入对运营效率有清晰诉求的非公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完善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激发企业活力。通过多元化吸收社会资金补充资本,提高国有企业财务结构稳健性,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降低风险水平。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国资控股的信托企业将不断与外部资本进行重组和融合。随着非公资本占比的不断提高,企业的国有股权将逐步稀释,对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亦将产生影响。由于不同性质股东所代表的权益不同,企业必须坚持发挥党组核心作用,以协调公有、非公有股权的不同目标,避免内部人控制,抑制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和廉政风险问题,确保国家和公众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面对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信托企业的运营与风控必须保持适度平衡,这就需要在治理机构层面进行高效的顶层设计。一方面给予经营层足够的自主权,使经营层能够适应资本市场,防止错失业务创新与拓展的机会;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董事会职能作用,把握国家要求和政策导向,确保经营行为不触碰法律、政策和纪律红线,避免内部人控制带来的权力缺乏制约问题。 在人员管理方面,将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法》赋予的出资人依法选派产权代表、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经营者行使用人权进行结合。在国资控股时期,对于职能部门和党政管理人员,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策、任职流程开展;对于市场化部门,由党组会前置讨论岗位、规模和流程,总经理全权负责具体招聘,纪检组书记参与过程监督。到混合所有制的国资参股时期,保留党组织选人用人的建议权和否决权。 在监督职能方面,国资控股企业党组织的监督重点是领导人员,主要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对行权履职行为的监督;国资参股企业党组织重点采取监督出资人委派到企业中履职的党员,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