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楚彬供述称,李某给林楚欣送钱,是因为哥哥任职南雄市委书记时给过他方便,而且哥哥后来任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某也希望和哥哥继续搞好关系,在生意上得到照顾,直播,“汽车登记在我的名下,是因为我哥是公职人员,名下登记太多财产会引起纪委注意。我也明白,车是李某送给我四哥的,四哥每次回韶关都用这台车。” 贪官在老家买房,下属找老板凑钱 法院查明,2004年至2010年,林楚欣在担任南雄市市委书记期间,将原任南雄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的何光明先后提拔为南雄市财政局局长、南雄市副市长。2014年5月,林楚彬帮助哥哥收了何光明通过黄某贿送的100万元。 林楚欣供述,何光明在他到南雄市任市长时是南雄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他任市委书记后先后提拔何光明任财政局局长和副市长,他把何光明当作左膀右臂、参谋助理。何光明不仅自己送钱给他,还策划其他人送钱给他。 2014年夏天,林楚欣回惠来老家出差,顺便回村里走了一趟。一次和何光明在他家喝茶时,说在老家连间房子都没有,真想在惠来县城买套房,何光明说支持他。大约在同年11月,黄某拿了100万元给了林楚彬。林楚彬后将此事告诉了林楚欣。 林楚欣说,他心里清楚,这是何光明给他在惠来买房的资金。“何光明叫黄某拿钱给我,一方面因为我曾向他提过想在惠来买房,他作为我身边的主要助手就让黄某出钱给我;另一方面,何光明从这件事以后更加亲近我,使我更加信任他,觉得他可靠,让他在各方面都能借着我的影响力方便做事。” 何光明在证言中称,2014年四五月,林楚欣对他说想在老家惠来县城盖座房子,他听了就表示支持。后来他让黄某拿了100万元给林楚彬转交给林楚欣。 送钱的黄某在证言中称,2014年5月底,何光明说林楚欣要在潮汕老家建房子,叫何光明出100万元,何说他没这么多钱,想向黄某借,以后有钱再还。 黄某说,他当时心情沉重,因为数额不小,怕借了不知几时能还。但不借又不行,因为2010年何光明介绍他去江西赣州投资房地产挣了些钱,而且何光明是韶关市财政局副局长,以前当过南雄市副市长,在韶关有很广的人脉关系和影响力。他在韶关和南雄的生意以后都有求于何光明,自然不敢得罪,于是就答应了。何光明说要现金,直接把钱交给林楚彬。之后,他在银行提了100万元交给林楚彬。事后何光明和林楚彬都没有还这笔钱。 2014年11月底,外面传言林楚欣会出事,林楚彬就补了一张借条给黄某,借款日期倒签为同年6月13日。”他告诉我如果有纪检机关调查,就说这钱是借的,以后会还。“黄某说。 判决:弟弟是受贿共犯,终审判3年罚金30万 广东省中山市中院审理认为,林楚彬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林楚彬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判决后,林楚彬不服上诉。 林楚彬的辩护人表示,林楚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是转移、窝藏其兄财物的间接故意,侵犯的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和追缴赃物的正常活动,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林楚彬没有与林楚欣共谋为他人谋取利益,他只是起了接收车辆、登记房屋的作用,他不知道行贿人是南雄市原副市长何光明,也不知对方送了多少钱,因此没有受贿的共同故意,不构成受贿罪主,要求对林楚彬改判缓刑。 法院认为,林楚彬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林楚欣的特定关系人,与林楚欣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行为人是在犯罪人通过犯罪手段取得财物后帮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 本案中,受贿罪共犯是特定关系人,atv,在犯罪进行的过程中帮助接收财物、配合收受贿赂的行为。林楚彬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考虑到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已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意见和理由均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