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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码:司机不服罚款后遭刑拘 成交通局“反面教材”(2)

时间:2017-04-27 12:16来源:综合 作者:手机看新闻 点击:
最终,赵绪涛表态,鉴于陈姓司机“态度很好,也比较老实,新车才买来,经验不足”只按“超范围”罚款3万元。但他又特意向陈姓司机强调,“出去这

  最终,赵绪涛表态,鉴于陈姓司机“态度很好,也比较老实,新车才买来,经验不足……”只按“超范围”罚款3万元。但他又特意向陈姓司机强调,“出去这个门,光说超范围,不要说假证的事,也别说假证没罚,假证还在我手里,我手里有这个假证,随时就能传唤你,办你,不服我再移交公安……”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顾大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对比昌乐交通局这两起处罚案例,同样情况不同处理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是“以罚代管”的思维且是“罚款优先”,这悖离了法治精神与公正原则。

  该不该罚

  事实上,因运输证“介质不符超范围经营”被处罚,在业界,也是争议的焦点。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就此指出,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为‘配发’,说明运输证不是‘行政许可’。如果理解成行政许可的延伸,从立法的角度,它是需要确定的。所以,昌乐交通局的处罚,从现有的规定来讲,我们认为是有问题的。从国际上来讲,一车一介质也是不符合国际大趋势的。”顾大松表示。

  记者就此咨询淄博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刘卫东,刘不愿给出详细解释。记者致电山东省交通厅运管处,被告知咨询货运科,但一直无人接听电话。

  淄博罐车被查扣案例中,争议的另一个焦点还在于,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3类)(丁醚)”——到底只能允许罐车运输丁醚,还是危险货物(3类)都可以运输?

  在昌乐县交通局看来,显然只能运输丁醚;而在司机们看来,甲基叔丁基醚与丁醚同属危险货物三类,均可运输。

  而这一标注方式本身就令人疑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据此,淄博交通局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上应注明“危险货物(3类)”或“危险货物(丁醚)”,缘何注明的是“危险货物(3类)(丁醚)”?

  淄博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刘卫东称,这是“按照山东省运管局相关规定”执行的。随后记者拨打山东省交通厅运管局货运科电话核实,但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顾大松表示,从管理的角度来讲,淄博交通局的做法是不太合适的,容易造成歧义,“这是执法管理中的一个问题”。

  让人感觉无法理解的还在于,即便道路运输证可以作为处罚依据,那在淄博市交通局运管处出具证明淄博罐车“适装相甲基叔丁基醚”后,同为交通部门,昌乐交通局缘何不认可呢?

  对上述相关情况,记者致电昌乐交通局副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赵绪涛核实,但中国青年网记者刚表明身份,他就以“信号不好”为由匆匆挂断了电话。记者再次拨打,对方不再接听。

  不过,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在山东一家当地媒体刊发的文章中,赵绪涛称,淄博被处罚的两车均属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考虑可能存在危险驾驶行为,便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因构成刑事案件,交通运输局并未对涉事车辆进行罚款处理。”

  4月3日,淄博隆鑫盛物流公司从山东昌乐开回了被扣押的罐车。“我们接到昌乐交通局通知,atv,为了消除安全隐患,要求必须把车提走。当初把车扣在非专用停车场的时候,怎么不考虑安全隐患?”负责人孙经理苦笑。

  危险驾驶罪

  战永革和申本强们一直不理解的是,就因运输证上的“介质不符”,他们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三位专家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战永革和申本强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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