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庭审上,商家对于包、证不一致也作出解释,系“搞错了收藏证”,于是提供了另一张代码不同的标识卡片。但经法院查询相关网站发现,该标识码对应的皮包款式、尺寸与王丹阳实际购买的皮包款式、尺寸也不相一致。 王丹阳说,这正是他觉得蹊跷的地方。与独一无二的高端定制包不同,这种万元上下的皮包,厂家应当是批量生产的,如果该包确实是合法生产、流通的话,那么被告方至少能拿出一个同一批次生产的、相同款式和规格,仅有代码不同的皮包收藏证,“但现在他们根本拿不出来与其相匹配的合法流通证明。” “没有合法流通证明,商家却依然对外出售,这难道不属于商家欺诈吗?”王丹阳说。 判决书1.1判决书1.5 判决书1.6一审法院:不构成欺诈,但商场可退款 靖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靖江文峰公司在出售皮包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二、原告主张退货退款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2017年1月下旬,靖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就“是否存在欺诈”,法院认为,王丹阳在向被告商场购买皮包时,系在柜面购买,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本案中,虽然出现皮包款式不相一致,但“无证据证明被告文峰靖江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故不能认定文峰靖江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认为该皮包为“暹罗鳄”皮包制品,但被告提供的涉案皮包与其对应的收藏证标记码不符;被告提交的另一标识卡片等所注册、表明的皮包信息,与涉案皮包的款式、尺寸等信息均不相符。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定,暹罗鳄作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皮革制品只有经过依法注册获得野生动物制品经营利用专用标识方可流转。 因此,靖江法院判决,被告不能证明该皮包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注册出售,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告要求退货退款,本院予以支持。 王丹阳的一审辩护律师戚桂刚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避重就轻、逻辑不清”。“既然法院判决了该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商家出售该商品的行为就是违法的,明知其违法却出售,这难道还没构成严重的欺诈吗?”此外,商家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举证责任应在商家,而不在消费者。 对于一审判决,王丹阳已上诉至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将于近日开庭。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