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符合法律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内容得到了印证。因此,一审法院经审查后,有权决定不要求证人靳某出庭作证,这属于一审法院的职权范围,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辩护人提出赵某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希望法院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处罚。法院经查,赵某在本案侦查、审判期间生下一个孩子,在哺乳期内,取保候审期间又怀孕。赵某在实施诈骗犯罪时,就应该考虑到其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孩子会失去母亲的照顾,可见其身为母亲都未曾考虑过孩子的利益,抚养孩子不是其逃避法律追究或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atv,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唐李晗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