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中院认为,李建新在“双规”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较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受贿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李建新在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讲明自己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量、存放地点等,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乌鲁木齐中院一审认定李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