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18000余元,因有69元逾期未还,10天之后产生了300余元的利息。近日,他将中国建设银行告上法庭,有关“全额计息”的争议再次引发舆论关注。 业内专家如何看待“全额计息”背后的权责博弈?这一行业“惯例”是否合理、合法?澎湃新闻(香港开奖直播)为此邀请三位业界学者、专家参与话题解读,梳理“全额计息”的关键争议。 他们是: 复旦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季立刚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爱君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 “全额计息”有违公众普遍认知 澎湃新闻:如何看待银行信用卡“全额计息”这一方式? 季立刚:“全额计息”没有道理、不妥当。第一,“全额计息”是无效的格式条款。作为银行来说,如果没有进行重点提示,大多数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可能都不知道这一具体条款。第二,“全额计息”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用户欠多少钱就算多少利息,计算利息时理应扣除已经还上的部分,不能全额计息。第三,用户未还清欠款时,银行应该催告,是否进行催告很重要。 李爱君:“全额计息”的约定明显对用户不利,又因是银行出具的格式合同,因此银行应有告知与风险提示义务。另外,此规定明显有违行业规范和公众的普遍认知。大多数情况下,用户在办理信用卡时,一般不会被告知上述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 因此,在办理信用卡时,银行需要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比如字体加粗显示或是特别说明,如果未尽告知义务,银行就存在过错。 澎湃新闻:“全额计息”是所谓的“霸王条款”么? 季立刚:霸王不霸王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从法律层面上讲,“全额计息”是格式合同条款,我认为是无效的。 潘修平:从某种程度上理解,“全额计息”就相当于“霸王条款”,显然违法。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方是以违约部分来计算违约金的,不能全额计算。作为格式合同条款来讲,如果涉及加重义务方的义务,权利方应该进行逐条提示,比如让用户自行抄写一遍条款,但现实中用户在申领信用卡的时候,很少有银行会给出特定的提示。 澎湃新闻:如果银行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呢? 潘修平:我认为还是无效。从合同法来说,“全额计息”的方式产生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金的30%。换句话来说,atv,让用户来承担过重的违约金,违反了合同法的违约金补偿性的原则。另外,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是有权力进行调整的。 毫无疑问的借贷关系:“全额计息”不成立 澎湃新闻:银行与刷卡人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如何界定? 季立刚:借贷关系。用户刷了银行的信用额度,银行以用户的信用提供借贷,因借贷关系发生债务、利息。反过来说,如果用户未借钱,或是借贷部分已经还清,怎么能全额支付利息呢?所以,从借贷关系角度来说,全额计息也是不成立的。 李爱君:这一借贷法律关系是毫无疑问的。按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在银行信用贷款方面的管理规定来决定权利义务:银行授信客户的额度,客户到期要偿还。 如客户部分履行债务,就应只对没有履行的部分债务承担责任。除非银行没有接受客户偿还部分债务。从目前的事件看,银行是接受了客户的部分履行义务,否则银行应对客户部分履行的偿还义务支付利息。既然银行已接受了部分履行债务,那么银行就只能对客户没有履行的义务进行收取利息。否则显失公平。 潘修平:其实这一借贷关系可以比照企业的借贷行为,逾期欠款按照1.5倍的罚金进行计算,有的则会约定两倍或三倍,但逾期利息都应该按逾期部分进行计算,所以银行“全额计息”的方式“太离谱”。 行业“惯例”不能跟合理、合法划上等号 澎湃新闻:面对信用卡违约,特别是小额违约较多的处理困境,银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这一“惯例”是否存在合理性? 季立刚:银行发放信用卡的前提是要审核用户信用度,严格来讲是履行认真审查的“权利”。比如,针对信用度不高的用户,银行完全可以选择拒发。当然,如果是因为银行审核不严或是为了业绩滥发信用卡,导致一部分信用较低的用户进入信用体系,这是银行自身的责任。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