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党组书记、原局长李珠江受贿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李珠江的案子已经持续了4年时间。 早在2013年4月,他就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并于两个半月后被“双开”。 其“双开”通报称,其“在省海洋与渔业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一年多后的2014年9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珠江一案:其多次收受邝某文、陈某财、李某甲等7名私企老板贿赂钱物计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金1万元以及奔驰轿车一辆、浪琴表一块等,犯有受贿罪,判处李珠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atv,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94万元上缴国库。 其中,李珠江的几笔受贿,是为了两个“女朋友”——叶某英和李某燕。 他在供述中说,2009年6月,叶某英对他说想在珠海买房,首期付款有困难。李珠江随后发信息给商人李某甲,李某甲给叶某英汇了20万元。几个月后,叶某英再次要钱,李珠江又让李某甲汇了20万元。 李某甲则又把李珠江另一个“女朋友”李某燕“捅”了出来:李某燕原是一家酒店的部长,李珠江曾打电话给他,借了5万元给李某燕开店,这5万元事后没有还。 判决结果下来,李珠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不服判决的李珠江,列举了三大理由: 一、他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在第一次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时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有立功表现,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商人陈某财行贿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侦破行贿案件的重要线索; 二是他认为两笔50万、60万元的行贿都是跟商人借款、民间借贷,“不是受贿的钱财”,另外还有一笔数额不符; 此外,他还辩称自己在2009年10月份不再担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之后,收受的礼金不能认定为受贿款。 基于以上理由,他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依法“减轻从宽处罚”。二审时,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 同时法院认为,李珠江在办案部门掌握其受贿事实并对其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向办案部门交代部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由此,法院改判李珠江有期徒刑14年。“政事儿”注意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措辞变为“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有哪些调整? 在2015年11月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九)》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