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3月15日,最为吸睛的莫过于各种打假活动。作为消费者,吃到假食物或者买到假商品,我们可以投诉维权;但是当我们享受“精神食粮”,看到“假电影或者电视”时,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申诉无门吗? 毕竟,在当今的影视行业,我们已然对数据造假司空见惯了。2016年《叶问3》被监管部门查出3200万元的虚假票房以及5600万元的发行方自购票房;2015年创造票房纪录的《捉妖记》,更是因为数据造假,导致国外权威票房网站Box Office Mojo宣布不再提供中国电影市场票房数据,因其缺失“一致和准确”的数据来源。 电视行业也无法独善其身,据报道,目前购买收视率的价格已攀升至每集30万至50万元人民币,一个卫视频道全年需要支付40亿元用以收视率造假。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难怪,消费者看完票房过亿的电影或者收视率前十的电视剧时,总是怀疑自己看的是和别人不一样的假电影或者假电视。 真 | 法律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影视作品也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新京报:观众作为消费者,消费精神产品是不是也要得到一些保障?在假数据横行的环境里,我们算不算被侵权? 精神产品也是商品。也适用市场规律、包括供需规律,所以完全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商品服务包括影视作品。 所以影视作品的消费者当然也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如果有的院线、网站平台造假,故意用注水数据、刷数据、票房注水,这实际上就构成了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买了一百块钱的票有权要求一百块钱退回来。在加赔三百块钱。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惩罚性赔偿,在狠狠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观众、有效激励维权观众、警示影视行业,同时激浊扬清。 应让影视行业的失信者付出经济代价 新京报: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提出,对于抄袭作品、票房注水和刷数据等问题,“建议使用刑法处罚”。什么乱象都想依靠入刑来解决,atv直播,现实吗? 尽管我赞成重典治乱、猛药去疴,但“重典”和“猛药”不光限于刑事责任。更重要的应该是激活民事责任。只要让受害的观众拿到真金白银的赔偿,真正让造假者、失信者付出他不愿意承担的经济代价,效果应该就非常好。 我们常说,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要擦亮市场的眼睛,也包括让消费者在选择演示作品的时候呢多个心眼儿,看好钱袋,理性选择自己喜欢的影视作品;磨炼法律的牙齿,既包括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包括现在的信用制裁机制——不仅丢人现眼,并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除此之外,规制影视市场乱象,还需要创新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比如说失信作品的制片人或者导演等主创,将来再投资、再拍摄其他片子的时候,主管部门就心中有数了——许可都麻烦,更别说申请相关贷款、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参加五个一工程等等,将来恐怕都无缘了——相当于我们法院处理“老赖”一样。让失信者付出代价,让诚信者获得通行证。这样才能让影视作品释放正能量、清除潜规则。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于优秀影视作品需求越来越多。其实好作品不愁不叫座,犯不着采取三十六计啊、厚黑学等不诚信的营销手段——艺术家应该是有良知的。并且,影视数据造假这个问题,也不是到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才应该关注。这是关乎我们的影视行业、影视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大问题。我的想法,是希望创造一个“观众友好型”的中国影视市场,真正让创作各方、普通观众共享。 假 | 数据 吕宇翔(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师) 影视数据要监管,观众提高素养也很重要 新京报:两会期间,影视剧票房注水、刷数据等问题被多位委员提出。这个问题,能否通过技术来解决? 比如说一些数据平台,通过算法能够把一些不正常的数据过滤掉。这在技术上早就实现了。要发现假数据其实也不难,问题就在于,谁去公开呢?做这些事都是需要成本的,一次两次可以,长此以往肯定没有人(或机构)吃得消。 数据平台就是市场的一环,所以这个问题不仅是数据平台的事,也是一种市场手段。从业者不过是在利益驱使下,利用了一些可以钻的空子。况且没有哪种算法是完美的,都会有缺陷,只要市场有需求,总会有那么些人利用它达到市场目的。这是一个产业链,但是光批判他们而不引导受众——即提高观众审美和分辨优劣的能力,这个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解决。 数据平台并未被垄断,影响力大小不同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