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王家的起诉,灞桥区民政局答辩称王力和方媛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当初两人登记填表时,是王力自己先把时间写错了,又改为正确的,不存在他人更改的情况。法院认为王晁等人不属于婚姻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遂于2014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方媛作为领取结婚证的一方当事人丢失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可以证明王力与方媛的婚姻关系,故驳回了王晁等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灞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王晁等人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提出质疑的“婚姻登记材料”内容进行鉴定。但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认为该“婚姻登记材料”为复印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故鉴定未遂。 2014年9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王晁等人的上诉,维持了灞桥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 婚姻登记申请日期遭涂改 王家怀疑“儿媳”伪造文书 终审判决结束后,王晁决定从儿子生前的遗物中寻找线索,他说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搞清楚儿子到底和方媛有没有结婚。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晁发现儿子王力名下的一套房产被交易了,交易人正是方媛。王晁顺着这条线查下去,发现房子交易的时间为王力病逝前的2010年4月,交易手续中竟然有一张儿子委托方媛“出售房屋”的“委托书”,更奇怪的是该委托书还被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证处公证过。 儿子2010年4月就在西安,为何要委托方媛呢?王晁觉得这不符合逻辑,于是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称怀疑儿子生前的财产遭到侵占,要求公安机关对儿子的“委托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的真实性核查。 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受理报案后,就房产交易中的《委托书公证书》向山东省菏泽市曹州公证处发函确认。结果山东方面很快回函称:“该公证书并非我处出具,公证书编号、业务公章、公证员签名章均与我处备案不符,属于伪造公证书。” 2016年初,经过一番准备后,王晁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对灞桥区民政局出具的儿子王力和方媛的婚姻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2016年4月7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向王晁出具了鉴定意见。意见认为,王力和方媛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atv,有两处关于住址的登记与其他文字不是同一支笔书写,且这两处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完成,是后添改形成。添改人是谁呢?鉴定意见认为是方媛。 鉴定意见还认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指纹一栏中的文字有两处修改痕迹,其中一处是把“03”年修改为“04”年,另外一处是把10月改为了元月。 对于这份鉴定,王晁认为儿子不可能把“04”年误写为“03”又修改,更不可能把元月写成10月再修改。 几份“单身证明”出现 省高院指令西安中院再审 尽管西安市中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但王晁依然不服。2015年到2016年,王晁一直在通过委托律师等渠道寻找相关证据,试图证明儿子王力和方媛的婚姻关系“不实”。 他首先找到的是方媛在2007年填写的一张“出国人员申请表”。在这张出入境机关统一印制的表格中,方媛的“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着“未婚”。 随后又找到了一份方媛在某银行西安分行贷款时写的“单身证明”,声明时间为2010年4月18日。另外还找到了一份方媛在2010年7月5日,在办理某项业务时写给西安市房管局的“未婚声明书”,声明自己此前从未与任何人、以任何形式登记过结婚。 和这份“单身证明”一起,王晁还发现了西安市新城区民政局给方媛出具的的一份“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称经查阅婚姻登记机关从1996年2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登记记录。 在继续寻找相关证据的同时,王晁还听到一个无法确认的消息。消息称,灞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主任刘某是方媛母亲的学生,两家人在同一个家属院居住多年,应该很是熟识。 在搜集到这些证据后,王晁开始“反击”。他委托律师于2016年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自己发现了上述新的证据。2016年1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认为王晁等原告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 遭起诉民政局提交新证据“离婚登记”泄露真相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