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核实一个‘必要性’的问题。”他表示,若在押服刑人员并非为骨髓配型的最佳选择或第一选择,则这样的申请极有可能无法通过。 新京报记者获悉,完成核实过程后,监狱管理部门的狱政科需向司法部报批,并经过备案。随后,监狱将着手“临时出监”的安全保障工作。 “所有的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服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前述法警介绍,通常情况下,服刑者本人需要写下承诺书,写明对手术风险的认识,以及承诺不会趁机“越狱”,或者危害监狱秩序。与之相对的是,捐髓者的看押模式,日常起居等安排都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南京龙潭监狱改造科一名负责人称,在押人员捐髓,每一次赴医院检查,其警力安全保障压力都很大,例如,陪同警力通常要达到12人次。此外,还需提供饮食照顾,以及无菌房间等。“从挽救生命的角度来讲,捐髓是善举,从履行刑罚职责角度而言,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不能不承担更大的责任。” 2 判刑人员捐髓算“立功表现”吗? 有一定风险性,可依据“舍己救人”记功;曾有人因此减刑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2012年2月,江苏沛县杨屯镇孟店村村民李洪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3年6月18日,李洪夏接受手术,向北京一名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捐献骨髓。同年,因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李洪夏刑期被减去2个月,并缩减缓刑考验期限4个月。 在押人员捐髓被认定为“立功表现”,是否有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押人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而在可认定为立功表现的情形中,即包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前述法警表示,关于“舍己救人”的定义,即指服刑人员本人不获益的情况下,对保全他人生命财产做出贡献。至于救助对象是不是亲人或者朋友,在具体认定中,只有减刑程度的差异。 他表示,按照这样的定义,由于捐献骨髓具有一定风险性,因此能够算是“舍己救人”。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各地监狱管理部门对于服刑人员“立功表现”的情形各自有规定,但大多有“对国家或社会有其他贡献”这一表述。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监狱管理部门会依据这一规定,参考在押人员的狱中表现,给予捐髓者表扬、嘉奖、记功等待遇。 新闻链接 服刑弟弟“出狱捐髓”5警察陪同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去年在山东,也发生过一起服刑人员出监捐髓的案例。在将服刑人员仝某从山东送至北京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当地狱方派遣5名民警全程陪同。 2015年底,山东省运河监狱接到仝某家人求助电话称,仝某的三哥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亟须进行骨髓移植,但全家配型均不成功,唯一的希望就是在监狱服刑的弟弟。 2016年1月,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向司法部报批备案同意,由运河监狱派员押解仝某到解放军304医院进行骨髓移植。1月13日,一行六人登上去往北京的高铁。五名警察着便服出行,并特意用衣服把仝某手铐遮掩起来,不露痕迹。 1月18日,仝某进入手术室,开始进行骨髓造血干细胞采集,院方允许一名警察进入监管。次日上午8时,医院使用采集器进行外周血采集,开奖,历时近四个小时,造血干细胞捐献正式结束。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