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沈友金及其家人对纪委收缴财产的数额很难接受,其妻子郭女士说:“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沈友金职务侵占20多万,挪用公款150万,违法所得共计170.4万余元,按法院判决,这一下多扣缴了800余万的财产。” 对此,2013年11月,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2014年1月,纪委发通知表示,通过审计,实际应收缴沈友金939万余元,所以应退还其多收缴的资金为68万余元。 但郭女士仍提出申请复查。她表示,沈友金在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宿城区法院案件审理审判时期,已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就案件及个人财产等问题进行账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沈友金本人按法院判决,在监狱服刑改造,所判决“违法财产”也已收缴充公,区纪委必须将除了法院依法判决以外的沈友金合法财产全额退还。 焦点 当地纪委:正进一步调查此事 沈友金被判决后提出要求返还被“多扣”的财产,2013年5月后,纪委与沈友金以及其子就收缴款项的问题进行了四次见面沟通,对收缴沈友金财产的表述,当地纪委称之为“违纪款”。沈友金表示对此不予接受。 2月25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了宿城区纪委常委牛绍静。其表示,沈友金家人确实已对此事提出复查申请,atv,根据相关规定,目前纪委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办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暂时还没有相关的结果。 据了解,2013年11月,宿城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 依据审计报告,应收缴沈友金的资金为,未计入制绳厂等三家单位财务账的资金4650082.8元,宿迁公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应属东大居委会收入4787277.71元,减去沈友金提供的账外支出43079.9元,最终为9394280.61元。 应退还暂扣资金为,暂扣10076245元,减去应收缴资金9394280.61元,应为681964.39元。 对此审计结果,沈友金的律师向纪委发出了“退款申请”。 其表示,纪委收缴沈友金财产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沈友金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并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所查扣款项也应进入司法程序而不应由纪委继续控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纪委应当同时将财产作相应移送,案外合法财产则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专家说法 超出判决扣押款项应该返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认为,该规定适用于司法机关,也应该约束其他国家机关,鉴于判决书已认定追缴的范围是沈友金的违法所得,而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为170万余元,因此,超出此数额的扣押款项应该返还给沈友金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