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规定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包括流动人口夫妻,可以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并规定街道办可委托社区管理机构办理,为群众提供最方便的计生服务。 完善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规定 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年已被废止)规定特区独生子女保健费为每月3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另一方是无业人员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员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双方是无业的,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解决。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计生条例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将经费渠道改为市、区人民政府,但没有明确发放标准,只规定具体发放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2013年至今,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处于重大调整期,深圳一直未能出台具体办法,atv,仍沿用之前发放方式与标准。考虑到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处于逐步淡化,并退出执行的过程中,不适合再探索政府承担经费的新办法,故参照省计生条例规定,并维持深圳原来的发放标准。此次《办法》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深圳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按照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地区政府统筹解决。 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制 为保障深圳户籍独生子女家庭的幸福和发展,开奖,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提升抗风险能力,此次《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还规定,市、区政府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放一定标准的扶助金。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扶助金 为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经济、生活、医疗、住房等各方面帮扶的要求,此次《办法》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并规定民政部门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租售保障性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帮扶、医疗机构在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应核查入深户申请人计生信息 此次《办法》规定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人员(按男女双方生育和收养子女总数计算)户籍迁入深圳市手续时(随迁人员除外),应当核查申请人的计划生育信息。 细化明确属于超生的具体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 ●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 ●涉嫌超生,拒绝接受、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种情形 ●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男女双方生育子女总数计算),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另一方无法查实的,按查证属实一方生育子女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采写:南都记者 张小玲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