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博园:我们不这么认为。景区里的兵马俑,不是一个复制品。在制作的时候,是通过史料记载来还原的,这些资料都是公开的。不是为了去仿造西安的兵马俑,也没有意义。 新京报:“兵马俑”在景区算不算重点景观? 文博园:当然不算,甚至都不能算是一个景点。景区里复原了皖南村落、茶马古道,这些规模体量都要比兵马俑大。 新京报:怎么看待被称为国内最大的“山寨兵马俑群”? 文博园:山寨也好,A货也好,说得就是这么个事。我们主观上没有想过去复制,去模仿。导游在讲解的时候,也只讲历史,不可能把两个兵马俑混淆起来。 追问 当事景区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权? 律师称难以认定,但不值得鼓励 秦陵博物院认为,五千年文博园的行为,构成对“兵马俑”这一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而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侵权”与否实际很难认定。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性条款中,前提均为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看来,山寨兵马俑与西安兵马俑,明显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无法适用上述法条。 《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这一行为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王永杰表示,鉴于“世人都知道兵马俑在西安”,安徽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无论从体量上还是社会知名度上,都不足以构成对秦陵兵马俑的竞争关系,因此,也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条款。 既然如此,山寨兵马俑有没有可能侵犯“正品”的著作权?王永杰称,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兵马俑的著作权人应该为设计者或者建造者。“但是著作权人早已过世,并且远远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王永杰认为,在知识产权方面,山寨兵马俑“并不犯法”,但作为中华文化的象征之一,粗制滥造的“山寨”,可能涉及对文化传承的破坏,本身并不值得鼓励。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