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条为例。行贿人方斌供述,在2013年春节前后他送了一根金条,价格约为10万元。但律师查询2013年春节前后的金价发现,当时一根500克的金价约值20万元,10万元根本买不到。 这条金条并没有被查获。而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也未说明,该金条多大多重,值多少钱。 “购买金条这种贵金属会有凭证,但当时购买的发票、证书,以及在哪购买的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卷中都找不到。这种没有物证和书证,仅凭言词证据认定事实的情况,显然是禁不住推敲的。”邱铭说。 行贿人说自己“扯谎” 本案中,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卷宗时,还移交了同步录音录像。在录音录像里,辩护律师和邹菁发现蹊跷。 卷宗中,行贿人嵇瑞楠的第一份口供时间是2015年4月23日14时26分至15时06分。在4月23日笔录中,嵇瑞楠承认向王龙明行贿,但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做完笔录后,嵇和镜湖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吴宗雨还有对话。 嵇说:“这两天我想到这么一个情况,这次烟厂技改我一点点都没做到,这个原因在什么地方,应该是因为(注:嵇打手势,形容钱),绝对是有关系的……这个问题最后没有做到,实际还是因为没有花钱……我是脑子不开窍的,我觉得人正常交往就应该这样子,他又不缺钱。你又不缺钱,你给你钱干吗。我脑子也是不开窍。王龙明,我现在才回想起来,我技改没接到东西,他应该没有帮忙,这是肯定的,没有帮忙是因为什么呢,我自己也不识趣啊,你没有表示怎么给你帮忙呢……”(注:录像实录,嵇说的话系扬州口音) 嵇还对吴宗雨说:“我说吴检,我跟你讲,总归你肯定比我清楚得多,以前调查我说过的话,我扯谎了,究竟扯了多大的谎,扯了多少谎,扯了多大的谎,最终应该都是能够看得到的。” 邹菁认为,这段录像至关重要,说明嵇瑞楠承认提供虚假证言,并且办案人员表示知道他说的不是真话。 在一审开庭时,律师请求当庭播放该录像,并申请嵇瑞楠出庭作证,但合议庭驳回上述请求。 对于该录像,公诉人在法庭上解释,嵇瑞楠表述曾说了谎话,是指其在做该份问话笔录前曾说过谎话,而不是指该份笔录说了假话,更不能就此推断嵇瑞楠所作的所有证言都是虚假的结论。 而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最后认定,嵇瑞楠所称向王龙明行贿的证言客观真实。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嵇瑞楠还涉嫌向芜湖卷烟厂其他干部行贿,嵇案同在镜湖区法院审理,一审开庭后未宣判。律师介绍,其他多个行贿人的案件同样已审未判。 王龙明二审原定2016年12月8日在芜湖中院审理,因律师申请延期,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二审辩护人干卫东律师称,他已向芜湖中院递交申请调取王龙明受贿案的完整、全部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证人出庭等多份申请书。 邹菁说,希望二审法官同意当庭播放嵇瑞楠自称“扯谎”的录像,并让嵇出庭作证,这样才能查清“录像里面究竟谁在说谎”。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