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述称,涉案公司作为在建企业,重生产轻环保,在没有经过申请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违法事实清楚,损害后果明确,应该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长江生态事关国家发展 法院判企业公开道歉 涉案公司不愿赔礼道歉,称此次污染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被告人主观过错小,且其之前曾在庭上道歉,故再道歉已无必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重庆绿联会提起公益诉讼确有必要,符合追求生态正义的社会需求。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事关国家发展大局,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利益。三峡库区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巫山县千丈岩水库位于三峡库区腹地,与长江三峡的生态涵养息息相关,其环境状况直接关系长江沿岸公众的生命健康。 考虑到被告公司的违法情形尚未消除、项目所处区域地理条件复杂特殊,在不能确保恢复生产不会再次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应当禁止其恢复生产,才能有效避免当地生态环境再次遭受污染,亦可避免在今后发现重新恢复违法生产后另行诉讼的风险,节约司法资源。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污染环境生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的利益,故涉案公司应赔礼道歉,在庭审过程中的道歉不能等同也无法替代在媒体上的正式道歉。 据此,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对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的侵害,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修复选矿厂洼地土壤,逾期不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承担修复费用99.1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重庆绿联会的诉讼费用15万元;被告公司承担140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63000元由被告公司承担。 环境监察大队长 被判环境污染监管失职罪 因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恩施州环保局局长被免职,建始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尹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定,事发前建始县环保局部署环保执法,要求对全县所有企业地毯式排查,检查范围含水污染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非法投入生产的企业。 尹某检查时发现选矿厂在环保配套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违法试生产。但尹某对违法试生产行为未准确界定,未将问题向相关领导报告,致使磺厂坪矿业公司未整改,再次带料试生产,违法排污。 2016年10月24日,建始县法院判决尹某犯环境污染监管失职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