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提出丁汉忠的儿子、妻弟的口供以及昌乐县检察院出具的丁汉忠的供述系非法取得,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应予排除的意见;并表示现场拆迁人员的口供来自于利害相关方,且很多细节互相矛盾,可信度很低。对于部分不符合常识的证言,希望法院予以实地勘验。 合议庭当庭表示,无法证明丁汉忠的儿子、妻弟的口供以及昌乐县检察院出具的丁汉忠的供述系非法证据,但其可信度和效力,会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考量。对于辩护律师的其他意见,合议庭已认真记录,并在之后予以研究决定是否采纳。 丁汉忠自己辩称,案发当日下午,他和儿子先是在院内拍摄拆迁的照片,遭遇拆迁人员暴力阻止,儿子被人架至院外。为阻止发掘机继续拆迁,他进入被拆迁的房屋内,希望以此阻止拆迁。随后,多人进入屋内将其推打至屋外,拳打脚踢,并有人用铁锹“铲”他的头部。流血慌乱之中,他随手拿起一根“棍棒物”乱挥。后来则“不知道什么情况”,直至昏了过去。直至公安机关将其带入看守所,他才逐渐恢复意识,知道自己砍了两人。 此外,辩控双方还就鉴定程序、材料,人证、物证可靠性,以及如果构成犯罪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诸多事实性问题进行了辩论。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2014年潍坊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丁汉忠多年来对被拆房屋处于占用,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防止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中太等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但该判决也提出,丁汉忠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也未采纳“丁汉忠多次自行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丁汉忠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系非法取得,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应予排除”等辩护意见。综合以上事实,该院做出了故意杀人罪,予以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2016年4月,以上判决被山东高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 本次二次一审于2017年1月17日9时30分开庭,22时15分结束。审判长宣布,因案情重大复杂,将择日另行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