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上午9点半,山东丁汉忠抗拆致2人死亡案在潍坊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重审,至当晚10点多庭审结束,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此次重审焦点在于丁汉忠是否属正当防卫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公诉机关仍指控丁汉忠故意杀人,但辩护律师以丁汉忠属正当防卫为由,为其做无罪辩护。 抗拆致两人死亡获死刑后重审 此案案发于2013年9月25日,丁汉忠母亲的房屋遭遇强拆时,双方发生冲突,丁汉忠持镰刀挥砍致两名拆迁者死亡。2014年7月28日,潍坊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丁汉忠提起上诉。2016年4月11日,山东省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 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丁汉忠及其母亲的房屋在2013年被划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拆迁区域,但因拆迁补偿款未谈妥,丁家迟迟未搬迁。案发当天,丁家山村村委相关人员联系施工人员黄中太、黄国厚等人,对丁汉忠母亲李美香的房屋进行拆除。当日15时许,当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时,丁汉忠与其子丁超闻讯后赶往现场进行阻拦并报警,与施工人员发生撕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黄中太等人为阻止丁汉忠父子进入拆迁现场,并阻止丁超拍照,对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为。 丁汉忠被放开后,手持镰刀猛砍黄中太头部、面部,致黄中太受伤倒地。为救护伤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汉忠继续伤害黄中太,其中刘文持铁锨打伤丁汉忠头部。丁汉忠随即又持另把一镰刀上前追砍周围人员,砍伤黄国厚的头、颈部等处。黄国厚当天死亡,黄中太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黄国厚系因锐器切断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黄中太因锐器刺破脑组织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一审时,辩护人认为,丁汉忠属防卫过当。2014年7月28日,潍坊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汉忠死刑。 辩称正当防卫无罪 丁汉忠提出上诉,其表示,案发时多人用木棍、铁锨、铁镢、梯子等围殴他,还有一人用铁锨铲破了他的头部,“鲜血顿时流满整个头部”。情急之下,他出于本能随手从旁边摸起一把镰刀,在身前乱抡以自卫。丁汉忠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8月,山东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袭祥栋称,丁汉忠家园被毁,遭多人持农具毒打,其子丁超被拖出院外,生死未卜,丁汉忠保家园、护生命完全具备正当性。丁汉忠被打得头破血流时,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能自力救济,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针对性、适时性。 2016年4月11日,山东省高院没有对事实进行认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今年1月17日上午9点多,此案在潍坊昌乐县法院城郊法庭开庭重审。丁汉忠辩护律师张维玉介绍,此次开庭是山东省高院发回重审后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仍指控丁汉忠故意杀人,律师认为丁汉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j2直播,为其做无罪辩护。 庭审现场,公诉方未将此案侦查阶段的丁汉忠口供作为指控证据,仅剩的一份丁汉忠的有罪供述,是昌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丁汉忠讯问时所做,但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辩护律师指出,该证据与侦查机关所做的已被当做非法证据排除的第4次笔录高度相似,所以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庭审时,审判长对此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此口供系刑讯逼供手段取得,采信与否及其证明力有多大,都将在判决书中说明。 开庭11个小时后,庭审至当晚10时许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焦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一审法院:丁汉忠并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一审法院审查认定,案发当天,施工人员未经商定即拆除房屋,又为防止因拆迁伤及丁汉忠及其亲属,对阻止拆迁的丁汉忠父子有摁倒、拖拽等行为,在行为方式上欠妥当,应当认定黄中太等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2013年9月25日,黄中太等人使用挖掘机对房屋进行拆除。 丁汉忠在上述情况下,持镰刀砍伤黄中太,在黄中太失去反抗能力后仍持续进行伤害,此后又持另一镰刀砍伤意图抢救伤者的黄国厚,对此黄国厚无任何过错。黄中太等人仅与丁汉忠发生了一般性的肢体冲突,且随即放开了丁汉忠父子,丁汉忠并未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其本人对黄中太、黄国厚二人的伤害行为亦非出于防卫意识,故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丁汉忠在行凶时对于所持工具、砍击人员以及部位、砍击的强度等均有明确认识,最终致二人死亡,足以说明其故意杀人意图明显、犯意坚决。 2 辩护人:丁汉忠住宅及人身遭严重不法侵害,属正当防卫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