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2003年至2005年,吴英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多人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英继续非法集资。 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吴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隐瞒先期资金来源真相、虚假宣传经营状况、虚构投资项目等手段,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均另案处理)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亿余元。 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随后,最高法裁定发回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吴英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了解,2014年7月11日,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吴英受审图百度工作人员:网上提交问题48小时内回复 就照片被张冠李戴一事,记者1月13日下午拨打电话采访百度公司。但是寻遍百度官网,都没找到客服电话。记者拨打114,查询到百度推广中心的电话400-800-8888。拨通后,工作人员建议记者拨打400-890-8888,拔通后,记者发现是语音电话,没有人工接听。 再次拨打400-800-8888电话,工作人员听记者说明来意,表示“我也不知道您这个问题属于哪个部门解决,我给您公司总机电话吧,您咨询让他们帮您接通相关部门的电话吧。” 记者拨通了59928888百度公司总机的电话,女工作人员称,这个问题需要在网上提交诉求。 记者表示“我希望能够跟相关部门电话直接沟通”,对方回应“我们这边投诉都是这个流程,问题在网上提交,会有相关人员在48小时内给予回复。” 此后,法制晚报记者就此事致电百度的公关公司,对方称“已经知道此事”,此后记者再无收到回复。 1月13日晚9时许,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记者再次进入百度搜索“苏叶女”,发现页面有了部分变化,置顶的苏叶女百度百科中已经没了吴英的照片。点击进入,苏叶女介绍中也没了吴英的照片。 随后记者进入苏叶女“百度图片”时发现,里面仍有吴英照片,照片下面标注着苏叶女的简介。 而在“苏叶女的简历及照片,苏叶女的故事”词条中,还贴着吴英的照片。 (晚9时许截图,“苏叶女”百度照片中,仍贴着吴英的照片,下面标注的还是苏叶女的简介) 律师:百度审核不严 对双方都是侵权 集资诈骗被告人照片张冠李戴,百度是否侵权,对此,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百度审核不严,移花接木,侵犯了吴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责任。 王永杰表示,百度公司侵害了吴英的肖像权。百度公司错误的把吴英的照片用于介绍苏叶女,侵害了吴英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其次,百度公司侵害了吴英的名誉权。苏叶女的犯罪行为与吴英没有任何关系,但贴错图有可能使公众把苏叶女的行为当成是吴英的行为,甚至可能使公众误以为苏叶女与吴英是一个人,将会导致公众对吴英的社会评价降低,甚至可能影响到吴英案件的申诉和减刑。这已经构成了对吴英名誉权的侵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