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公司航线计划处一副总经理周某在证言中称,春秋航空公司向民航局申请开通国内航线航班,主要是由运输司国内处进行审核和许可发放。2008年至2012年,其先后在中国民航局苏红的办公室等地,送给苏红共计18万元。该公司运力网络部经理刘某也曾2次给苏红共计2万元,要求苏红“多多照顾”。 春秋国旅公司一张姓副总经理亦送给苏红19万元,要求苏红在春秋航空公司上海至昆明航线、上海至北京航线及大陆至台湾的航空运输业务上帮忙。 立功退赃一审判8年罚百万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红辩称,林某为其支付水星园房屋180余万元购房款,她把自己水碓子房屋的房产证交给林伟,给林伟写了借条,之后偿还了林某30万元,该笔经济往来属于借款性质。苏红的辩护人表示,苏红与林某之间的经济往来,与职务没有关联性,林某借钱给苏红买房,属于民间借贷,不应认定为犯罪。 对此,法院经查,林某出资184万余元为苏红支付购房款,苏红曾表示将自己的房屋送给林某,并于2006年归还给林伟30万元。2010年左右,林伟将房产证退还给苏红。从2005年至案发长达10余年的时间中,苏红既没有将自己的房屋实际交付给林某,亦在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没有归还余款。 苏红利用职务便利将航线航班评审结果信息提供给林某,为林某谋取了利益,以借为名收受林某钱款,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故苏红的行为非民间借贷,而属于受贿的性质。 而对于苏红收受加油卡符合拜年习俗,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国民航局对吉祥航空公司有行政管理关系,吉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负责航线申报、航班计划申请、临时航班增补等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苏红收受张某给予的价值4万元的加油储值卡,属受贿性质。 法院认为,苏红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苏红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在案扣押519万余元作为违法所得已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