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德司达公司上诉,认为犯罪行为是公司员工个人所为,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军作为德司达公司的员工,受公司负责人的指派联系处置废酸事宜,代表的是德司达公司并且是为了公司利益,经公司负责人确认后明知王占荣没有处置资质仍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减少了处置费用支出,王军的行为就是代表了公司意志。事发后,德司达公司为了逃避检查和追责,由公司负责人指使相关部门掩盖相关痕迹和证据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王军、黄进军履职的行为就是代表公司的意志。 2016年10月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谁污染 谁埋单 公益机构索赔环境修复费,但地下水污染等环境损害难以计量 这个环境污染案件引起了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的注意。该联合会秘书长王玉华介绍,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跟踪这起案件已经有两年之久。 王玉华说,扬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罚没的2000万元,其实主要是缴获了德司达公司在该刑事案件中的违法所得,综合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作出的判罚,这2000万元是收缴国库,并不会用来环境修复。因此,atv,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2428.29万元。 这是怎么算出来的?据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的律师孙怀宁介绍,在扬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采纳了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结论。该中心认为,德司达的生产过程必然产生废酸液,其中硫酸平均浓度为59.34%。报告显示,以2000元/吨作为本案单位虚拟治理成本,并结合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取4.5倍率,因此得出2428.29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遗憾的是,由于偷排长期、分散、多处发生在河网密度高、水系丰富的河流中,经扩散、稀释、中和等作用,已无法截获并计量被污染河流水体的水量以及水质数据,对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岸边土壤及地下水资源污染等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难以计量。 王玉华说,刑民并罚是该案的一大特点,目的是让环境污染者付出巨大代价。由于该企业违法处置危险废弃物废硫酸造成的污染事实已经造成,要修复到之前的环境水平必然要有相关费用产生,德司达公司作为主犯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