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两天就是她的生日,再过二十二天就是除夕了,天津摆射击摊获刑的老太仍然被关押在看守所里,一个人默默地掰着手指头过日子,前途未卜。高墙之外依旧是沸沸扬扬,有人第一时间打抱不平,说这不是天津老太的罪过,现行枪支认定标准从根本上就是错的;也有人翻起了历史旧账,试图用一个专业眼光分析标准的由来、打量今天略显滑稽的一幕;还有人“恍然大悟”,自己也曾在游乐场玩过打气球的游戏,原来“不当大哥好多年”。 冬日里,再次路过“天津之眼”摩天轮,流动摊贩早已无影无踪,但很多人的心和老太连在一起,都在等待着一个权威的说法、最终的判决。这件事情究竟该怎么看?本报记者及时连线中国刑警学院两位教授,听听他们的高见。 先就事论事 商小平(中国刑警学院首席教授,享受公安部津贴,研究方向为治安案件查处、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 司法机关的举措合法合规 观点一:枪支管理一定都是从严的 枪支问题关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并且它和赌博、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完全是两码事,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甚至对于它的理解和认识,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与反恐同等考虑。所以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总体框架下,枪支管理一定都是从严的。 观点二:只要标准在实施,就应该遵守 对于天津老太这件事情,无论是把认定标准定在1.8焦耳/平方厘米,还是网上传言和要求的16焦耳/平方厘米,只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相关标准,就应予以遵守,没有什么讨价还价的空间,这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仔细观察舆论,有不少人提出玩具枪、仿真枪等概念,甚至认为近年来就是因标准过低,仿真枪涉刑案件才会大幅增多,进而准备以此为由头,为天津老太提供法律支持。我们不反对大家对天津老太的关心,但也要注意公安立案侦查的标准。比如对于仿真枪来说,无论何时何地,我们要把握一条,它仿真的是枪的形状还是枪的性能。一个炸药包,无论它是圆形的还是方形的,只要有爆炸功能,就应该予以禁止。枪支管理也是如此,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仿真枪外表的观察(比如认为天津老太的枪就是几把用来射击气球的玩具枪),最关键的是要科学精准分析它的功能,一旦达到一定标准,具备真枪功能,就应该予以处置。 观点三:不能因为个案,就鼓励和怂恿对标准的过分炒作 法院也是同样的道理。现在我们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切实注重犯罪的主观动机、认知程度、具体情形和社会危害等多方面因素,进而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在枪支管理上,我们始终强调“足以”。比如,根据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足以致人死亡”和“足以致人伤害”都可以被认定为枪支。这就意味着法院审判是侧重于“危险犯”的考虑,而不是“结果犯”的考虑,只要对公共安全、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就应依法惩治。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天津老太这一个案,就鼓励和怂恿对标准进行过分地炒作,对司法机关进行不恰当的攻击。即便标准将来确实应该做一些动态调整,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一系列举措是合法合规的。 再谈枪支认定标准 吕晓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枪弹痕迹检验,开奖,年平均为公安政法机关出具鉴定书30余份) 标准调整需要综合论证 现行标准的由来及问题 现行标准来源于2008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其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是用各种枪支对猪特别是它的眼睛进行射击试验后的结论。 在此之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认定标准要高一些。2001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照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者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枪支。 (责任编辑:本港台直播) |